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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定理由和法定情形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080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 发布时间:2017-05-05
摘要:《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于“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对此应把握:1、“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则应准予离婚;如果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于“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对此应把握:1、“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则应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2“感情确已破裂”是一个抽象的和概括的的感念,对于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根据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婚姻法》第32条第3、4款也列举了应准予离婚的六种情形。 《婚姻法》第32条第3、4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再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而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货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应为夫妻一方,而受害人则不限于夫妻一方,可以是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意的是,家庭暴力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后果,对家庭成员日常吵架、偶尔打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暴力应当排除在外。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并不是所以的赌博、吸毒行为均构成法定的情形,必须是达到屡教不改的程度。其他社会的恶习如酗酒、嫖娼、卖淫等同样也属于法定的情形。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这里分居满二年指的是因主观感情不和分居,而不是因为工作等客观原因分居。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14种情形,其中7、9、10、12、13、14应以婚姻法规定为准,其他8种情形,仍然可以适用。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责任编辑: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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