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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昌生:有多少法律法规应当推倒重来?

来源:基层司法 作者:基层司法 发布时间:2017-05-04
摘要:部门法哲学及法律方法 有多少法律法规应当推倒重来?徐昌生 来源:公众号《人文经济学会》 如果说,政府应当依法治国,我想这应该没有多少人会反对,我以前也是秉持这种理念的。但现在,我的这种信念开始动摇了,因为,依法治国需要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现行
部门法哲学及法律方法 有多少法律法规应当推倒重来?徐昌生 来源:公众号《人文经济学会》 如果说,政府应当依法治国,我想这应该没有多少人会反对,我以前也是秉持这种理念的。但现在,我的这种信念开始动摇了,因为,依法治国需要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含部门规章,下同)要科学高效合情合理,要符合老百姓心中的公平正义。如果我们依据的是一个糟糕的法律法规,比如说被废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那依法治国不仅不能把国家治理好,甚至可能使国家误入歧途。不幸,中国很多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影响着企业发展的一大批行政法律法规正是如此。本人一直在企业从事经营管理工作,随着自己在不同企业的辗转变换,对制度也就是行政法律法规妨碍企业发展的感受愈来愈深刻,也愈来愈失望。现在,管企业的婆婆很多,每个部门都手执尚方宝剑,都有一套置企业于难受、亏损、崩溃乃至陷入绝境的法律法规。以前,遇到这些部门的日常监督或者执法检查,我心里也不服气,总觉得是执法官员在为难我们,总觉得法律法规不至于这么弱智这么难缠,不至于无所不管无事生非,冲动之下总是要他们出示相关的执法理由。但现在,我基本上不再与执法部门进行理论,因为他们真的是有法可依执法有据,而我冲动的后果往往是给执法部门留下态度不好的印象,企业也因此付出更多的罚款更高的代价。痛定思痛,我把自己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经历过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一些梳理,发现现行的法律法规,尤其是部门规章太过严苛太过繁琐,但作为企业却无能为力,只能硬着头皮去适应去遵守。遇到没有办法遵守的,那就只好请客送礼,或者干脆隐瞒逃避。为什么会造成全民不守法的局面?那是因为这些法律法规在立法思路出了问题。我发现有六大问题不容回避:1、立法不慎重。大家都知道,权力越大,腐败越多,有许多事情本可以交由市场去解决,但我们却强行地把它纳入到强制规范中来,表面上看这有利于安全、有利于消费者或者有利于某一群体,但实际上带来的问题更多,从全社会的角度看是得不偿失。以前气象局是最没有权力的行政单位之一,气象局长与其他部门一起开会时最低调,用他们自己的话说叫做: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说话如放屁。现在就不同了,开会的时候嗓门高很多,以前没有人青睐的气象局长职位也变成了炙手可热的宝座。为什么?因为国务院出台了一个《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简称《防雷法》),这个法规一出,气象局的权力立即无中生有今非昔比。不仅仅是开发的房子要经过他们验收,而且在施工过程中他也有权干预有权让你停工,甚至采用哪一支施工队伍也由他说了算,否则,你的防雷验收就通不过,而防雷验收通不过,则整个商品房的竣工、验收、销售、办证都会受到影响,开发商就有可能会因此赔钱。这个《防雷法》的出台,毫无疑问地让气象部门尝到了甜头,估计今后他们会怂恿国务院再出台诸如《防雪法》、《防冰雹法》、《防泥石流法》和《防龙卷风法》,这样的法规一旦出台,企业看见气象局就得打拱作揖,气象部门想不腐败恐怕都难。事实上,气象局也在不断的扩张自己的权力,象黑龙江省人大就通过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气象局便是具体的执法单位,他们言之凿凿地要对使用太阳能资源的企业进行收费,理直气壮地声称是宪法规定了气候资源属于国家,使用国家资源当然应该付费。我真想问,太阳能属于国家,利用太阳能要向国家交费,那太阳能造成了干旱国家是不是也应当包赔?一根避雷针,市场难道无能为力?在没有《防雷法》之前,有多少高楼被雷公电母劈了?2、标准不客观。现在有些法规的内容过于苛刻,原因就是制订这些内容的是某些方面的专家,他们在制订标准的过程中,只图自己管理的方便或者只追求单一的目标,而对其他诸如成本、美观、方便或者实用等关联因素视而不见。为什么消防局的要员到宾馆、餐饮和KTV消费都基本不要钱,就是因为这些场所的消防标准是消防专家制订的,过于苛刻的标准等于消防局手中拿着一根紧箍咒,随时随地可以让你停业整顿。我给大家讲一个我亲历的故事:某某市纪检委不知从哪里得到消息,说我当时的公司在八一建军节时向消防局捐了5000元钱,让我们把收据复印给他们以便立案查处。我先是说没有这回事,后见实在搪塞不过去只好承认,但坚决不肯出示收据。纪检人员说我们是反腐败,你为什么不支持?我说,企业的任务不是反腐败,收据给了你们,他们打击报复怎么办?纪检人员笑着说,你大可放心,这一次市领导是动真格的,有了真凭实据就直接处理,他想报复根本没有机会。我说,后来的人还不照样,说不定比前面一个更坏。纪检人员说,那你就接着举报,我们一定一查到底决不手软。我说,那就更糟糕了,我更不敢把收据给你们了。纪检人员一头雾水,一查到底反而不支持?我说,因为,现行的消防标准过于苛刻,他们是消防专家为了有利于灭火而制订的,可是,我们做房子的目的不是为了灭火,我们做房子的目的是为了住人和经商,需要舒适、美观、方便、便宜。如果都按照消防的技术标准做房子,恐怕没有一家单位能够做到,尤其是那些改变了用途的房子。消防官员如果肯腐败,那就意味着他肯担担子肯变通,我们这些企业还有活下去的希望;如果真的如你所说,严肃查处到没有人敢腐败,那也就意味着所有的房子都必须达到吹毛求疵的标准(标准的解释权也在消防部门),我相信,不仅是我们企业,大部分房地产企业都要被掐死。我对纪检官员说,企业对查处贪官并不感兴趣,这个贪官倒掉了,意味着我们前期的劳累又化为了泡影,新官上任我们又要从头再来。你们若真是要反贪腐,应当建议国家消防总局改改消防技术标准!3、修订不及时。经济学有一条基石,叫做平等自愿的交易能够使交易双方增加财富。交换为什么能够增加财富?因为,交换能够让人以己之长补人之短,以人之有补己之无,能够使整个社会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有限的资源就能得到更合理更高效的分配利用。交换如果不能够给交换双方都带来财富,交换则不可能发生,所以,政府对平等自愿的交易不要轻易去干涉。有一次有位工商局长同学招待我吃饭,期间发现他正在布置执法检查,我问查什么?他说最近有的酒店不让消费者自带酒水,上面部署今晚统一行动。我说,这也要查?工商局长一脸严肃地说,当然要查,这是侵犯消费者权益,商家不准自带酒水的声明属于违背消费者意愿的格式合同。我说,既然工商局认为消费者可以带酒,那消费者可不可以自己带菜呢?邀上十来个朋友,自己带十来个菜,到豪华包厢里点上一碟花生米,闹上一整天,你倒是长了面子,可今后谁敢开酒店呢?饭店可以自带酒水,那咖啡厅可不可以自己带茶水?电影院可不可以自己带凳子?宾馆里可不可以自己带被子?要知道,政府单方面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你情我愿的事也要插上一手,把开饭店的都整垮了,消费者今后想吃都没有了地方,又何谈保护消费者权益呢?有的酒店高调宣称本店不准自带酒水却顾客盈门,那肯定是它有诸如菜价便宜、口味地道、环境优雅等优势;有的酒店打出本店欢迎自带酒水却门庭冷落,那肯定是它有菜价偏高、口味不好或者环境不洁等劣势。经营者平等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这不是经济繁荣的象征吗,为什么工商局要横插一杠?从法律上来说,“本店不准自带酒水”这是一种合同要约,你若愿意就来达成合同并消费,你若不愿意就用脚投票改去他家,这怎么叫违背消费者意愿的格式合同呢?这样不合时宜的法规早就应当改了!工商局长让我这么一说愣住了,他说,他从来没有这样考虑过问题。不过,他接着说,就算你说得对,对于上面布置的工作他们还得不折不扣地坚决执行,否则,考核过不了关,帽子保不住。4、体系不配套。现在的各个行政部门都是按照自己管理的范围制订工作流程,部门之间的法规并没有人来统筹协调,部门之间规章打架的现象时有发生,碰到这种情况,除了送礼,别无他途,走正规的途径是永远也解决不了问题的。我与朋友曾经想开一个酒店,在租赁好房子之后把200万资本金存入了银行临时账号,银行告知这笔钱只能在营业执照办下来后有了公章才能启用。朋友验资(现在验资是自己申报即可)后去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准备取钱装修,工商部门告诉他,要想取得营业执照,就得进行前置审查,也就是要卫生部门审查你的宾馆是不是符合卫生条件。只有卫生部门出具了卫生合格证,工商部门才能给你办理营业许可证。朋友只好到卫生部门要求出具结论,卫生部门官员说房子装修没有,我去看看是否符合卫生条件。朋友只好如实告知,还等着办执照拿钱出来装修,卫生部门说那你装修好了我再去验收,再帮你出具合格证明。要装修就要取钱,要取钱就要执照,要执照就要卫生合格,要卫生合格就要装修,要装修又要取钱,兜了一个大圈又回到了原点。朋友问我怎么办?我说,送礼,遇到这样的问题你想不送礼几乎不可能,因为这是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所谓前置审查制度要你向卫生部门送礼。这个现象当时在全中国都存在,但无数个宾馆最后都开成了,我估计解决的办法都是给卫生部门送礼。现在这个问题已经解决,因为李克强总理主政以后体恤企业的难处,把企业的注册资本验审制改为了申报制,不再要求企业将注册资本存放在银行。不过,这个问题是解决了,但法律法规之间打架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合同法》告诉大家要诚实守信,自愿承诺了的事情就应当做到,否则应当付出代价,可是《劳动法》却鼓励大家背信弃义,承诺了的事情可以视同儿戏。比如,员工进企业之前同意按这个待遇做满2年,企业也把他送出去学习进修了,结果这个员工在学成之后翅膀硬了,做了1年就甩手不干了,公司对他一点办法也没有,因为,《劳动法》规定员工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企业就可以到时走人,至于当初的信誓旦旦早就抛到九霄云外,企业只能干瞪眼。5、利益不多元。我们现在的法律,通常是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法,表面上看是一部维护各个阶层和大众利益的法律,但实际上有关部门从草拟法规之日起就把它当作了实用的管理工具或者牟利工具,并通过这些法规捞到了实实在在的便利或好处,但是对社会造成了其他危害他们一概置之不理。我举一个众所皆知的例子。08年冬天,我们中国遇到了一场席卷大半个中国的雪灾,几乎所有的重要通道都中断了,成千上万的车辆被拥堵在路上。表面上这是雪灾造成的,其实这里面有很多的人为因素,有的道路车辆非常繁忙,每分钟都有一两部车辆经过,路面结冰根本就不可能,但是,交警部门却不让通行。为什么?因为保证交通安全是交通警察部门的职责,出了事交警部门不好交差,放行车辆的风险肯定要大于禁止通行的风险,所以他们理所当然地不肯放行。至于车子堵在路上,有人在车上冻死了饿死了憋死了,那不关他的事,并没有一部法规就这些事要对他们进行考核或者要他们负责。行政管理部门往往会为了自己管理的方便,对单一的目标追求不惜代价穷尽手段,而对造成其他的恶劣影响则不闻不问。比如,旅游局规定,要开国内旅行社,就必须要交纳保证金10万元,如果是接待入境的那得60万,这些保证金押在旅游部门直至你关门为止。全中国都是这个规矩,想必是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自行制订了规章。据说,这是为了防止有的旅行社服务质量不好或者有人卷款潜逃。当然,这样做,的确给旅游管理部门带来了便利,如果真遇到了服务不佳或者安全事故,旅游部门可以很方便地从保证金中进行赔付,可是,这样做对开办者公平吗?如果这个理由也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办什么企业不要交保证金?开工厂可能生产假冒伪劣,办学校可能误人子弟,开医院可能草菅人命。老百姓是不是可以如法炮制以此类推:前任旅游局长因为腐败已经进去了,后任局长是不是也应当交点押金?如果各个管理部门都按照这种思路来制订规章,还有全民创业万众创新吗?事实上,这样图一部门之利而不顾社会利益的做法已经被其他部门所仿效,比如卫生部门不让代孕,民政部门不让收养小孩,交警部门不让驾乘电瓶车等等。6、收费不合理。行政部门执法有据,企业只好俯首称臣,因为,目前我国的法律尚不允许企业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即使知道法规或者规章不合理,甚至知道这个规章已经违宪,企业也无法找到司法救济途径,唯一的办法就是与行政部门讲价钱。现在的行政部门,收费的狠劲,局外人是无法想象的。我曾经在管道燃气公司做过总经理,虽然时间已经过去了8年,但有两个收费项目刻骨铭心。一个是管道安装密闭性检测,一个是家庭燃气计量表检测,这两个项目都是由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收费的。其实,燃气公司对管道的密闭性测试一点也不敢马虎大意,因为,一旦漏气,不仅有可能带来巨额的安全损害赔偿,就是不出事故,跑冒滴漏和重新返工燃气公司也吃不消。但是,依据压力容器监督的相关规定,管道深埋之前,必须由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现场检测,如果他没空,你就只能等。一米管道的敷设费用(人工+配件)为21元,而物价部门核定的一米管道的检测费用为8元,检测费用超过了安装和辅材费用的1/3。家庭燃气计量表出厂时已经经过了生产厂家的检测,而生产厂家又是经过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证许可的,但到了使用地必须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百分百重新逐一检测,所以,燃气公司拉来了燃气计量表不是入仓库,而是直接往技术监督局送。除去耗时费力不说,光检测费就让你目瞪口呆,一只燃气表出厂价100元不到,但技术监督部门核定的检测费为60元。经过反复的讨价还价,再加请客送礼,每只燃气表的价格降为26元,超过了进价的30%,尽管费用很高,但私下里我们对拍板的领导仍然感激不尽。前文所述的例子都是很多年前的,近几年这种立法思路的混乱现象仍然有增无减,之所以没有举现在的例子,是怕引起不必要的误会,你懂的!其实,本文并不是在控诉行政单位的领导,相反,在苛刻繁琐的法律法规面前,如果这些领导不肯腐败不肯担当,企业的日子更难过,甚至没法过。本文抨击的是现行的行政管理制度,而不是针对哪一个人的道德水准。用道德标准来约束大权在握的官员是苍白无力的,用牢狱之灾来震慑腐败分子也是事倍功半的,反腐败的最好办法不是把贪官绳之以法,而是应当不断减少官员们手中掌握对企业对百姓生杀予夺的大权!减少权力与反腐倡廉齐步并进,方能遏制当今前腐后继无惧无畏的贪腐浊浪,方能建立起一套清廉高效运转自如的行政系统!但是,如果法律法规不改变,行政权力继续沿着过去的思路包罗万象无界无边,不仅反腐倡廉风暴会无疾而终,依法治国之梦想也将支离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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