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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刑辩需练实“九阳(样)功”

来源:曾经检察官 作者:曾经检察官 发布时间:2017-05-03
摘要:初入刑辩需练实“九阳(样)功”一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知识的积累与技能的提升,是其必备的两大法宝。这需要长时间的沉淀。对于一个初入刑辩职业的新人来讲,掌握一些基本的初始技能,则是其走向优秀的开始。(一)接待咨询。这是律师最为常见的日常性工作
初入刑辩需练实“九阳(样)功”一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知识的积累与技能的提升,是其必备的两大法宝。这需要长时间的沉淀。对于一个初入刑辩职业的新人来讲,掌握一些基本的初始技能,则是其走向优秀的开始。(一)接待咨询。这是律师最为常见的日常性工作之一。律师接待咨询,面对的是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法律需求也多种多样。因此,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以及必要的社会知识、与案件相关专业领域的常识等都十分重要;另一方面,接待咨询、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谈判性质,这就需要相应的沟通能力和谈判技巧来应对一些复杂疑难、甚至是敏感的问题,在接待中让当事人感受到律师的优秀,在沟通中把握住案件基本事实判断的主动,从而有针对性地作出法律上的分析和指导,争取实现当事人正当利益最大化。(二)阅卷分析。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是刑事辩护,认真阅读分析卷宗材料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律师介入时点不同,阅卷侧重点也会有所区别,但全面阅卷与重点阅卷相结合,是个基本的方法。例如,对于进入诉讼的案件,律师的首次介入,应根据代理或辩护要求,对应诉讼目的逐一全面细致阅卷,在阅卷中进行法律分析,确定法律关系,提出法律意见。阅卷中,要形成阅卷笔录,标明证据的种类、主要内容、证明目的等,从而了解案件的总体证据框架,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提出意见。在此基础上,从案件证据、事实、法律出发,形成代理或辩护的整体思路,进行庭审准备等;对于二审案件而言,阅卷也要形成相应材料,同时根据一审裁判认定的证据等,重点阅卷;对于申诉案件来讲,提交申诉状是重点,细致阅卷与重点阅卷必不可少。(三)证据审查。刑事诉讼中的事实,是用证据证明了的法律事实,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就证据审查而言,首先要对每一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刑事诉讼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等,对证据的重点审查内容都有相关规定。例如,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要围绕:询问证人方式、证人作证能力、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及案件处理有无利害关系、笔录制作是否合法、证言有无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等全面分析,提出审查意见;其次,证据分析既要客观对待控方证据,更要对辩方有利的证据重点关注,对重要证据,应当重点标记,对证据来源、证据内容和证明目的详细说明;其三,在证据分析的基础上,掌握案情,进行法律梳理,了解案件争论焦点,有针对性地补强证据。(四)会见交流。会见交流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辩护权之一。不同的案件、不同的诉讼阶段,会见交流的重点有所区分。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主要是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重点放在初步了解案情、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上;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要围绕卷宗记录全面探讨案情,从细微处入手,架构辩护方案,或者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等进行准备;审判阶段的会见则主要针对开庭审判向被告人阐述庭审的程序及相关事项。会见之前,熟悉案情是必要的准备。同时,为应对会见时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的、意外的情况,充分把握会见的节奏、掌控会见的气氛,会见前进行必要的预案准备也是可取的。(五)调查取证。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很多刑辩律师一般不进行调查取证的工作。不过,有效的辩护,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可或缺,依法是基本要求。目前,有的省市律协或律所制定了“调查取证指引”等相应的规范,初入刑辩行业的律师值得认真阅读把握。例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做伪证或者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调查取证,只能对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对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取证”等既是法律规定的精神,也是实践经验之谈。此外,针对“人证”或“物证”,其调查取证方法也各不相同,需要用心领会。另外,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书面提出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申请,是比较成熟和妥当的做法。(六)法律判断。实现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是刑事律师服务的价值体现,正确的法律判断则是基础,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则是重要环节。在当前,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平时的收集积累与系统整理是一个方面。具体的法律判断中,一是要全面检索查找资料。特别是要针对法律服务的不同要求,全面检索、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尽可能全面、充分查找;二是要对资料分析整合。检索查找的过程,不是简单的粘贴复制的机械化工作,而应当是加入了律师的分析与整理,如此收集的资料才能发挥作用;三是要对相同或类似判例进行比较,从中提炼裁判规律和理由,为法律判断提供实践依据;四是要注重研习专家学者对相同或类似问题的法学探讨,这对理清法律判断思路很有帮助。当然,法律判断不只是简单的几个步骤,而是长期实践和训练形成的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的具体运用。(七)文书写作。律师的服务成果几乎反映在法律文书上,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见书”、审判阶段的“辩护词”等都是辩护成果的体现之一。法律文书往往更能体现一个律师的思维逻辑和法律功底。法律文书中,从文字运用、法条引用到案件事实的结合,都要求精致,从初稿到定稿都要经过反复多次修改、推敲。比如,写作前要列好提纲,搭好框架,再结合案件事实写;文书观点要明确,释法说理与论证要充分;文书要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大小标题一目了然,避免啰嗦重复;文书用语要简洁,尽量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文书要仔细修改,决不能出错,等等。只有这样,才会让阅读者(如法官)有看下去的冲动与想法,服务成果被接受才有基础。(八)庭审与交换意见。就刑事案件庭审来讲,熟悉案情,吃透每一份证据,充分准备好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词等是基础,同时还要预测庭审出现的变化做好应对预案;针对庭审出现的突发情况要保持冷静,随机应变,把控全案果断决策;庭审发言要结合案情以说服法官为方向,并注意增加现场感;庭审后提交辩护词的,要根据庭审情况修改完善等。刑事案件的代理辩护,还涉及与公安、检察等“对手”打交道,依法提交意见特别是当面交换意见,通常就是一次谈判。这就要做到:一是熟悉案情和相关法律,善于抓住关键问题;二是要有胆识,坚守法律的底线;三是要注重谈判技巧运用,张弛有度,争取达到期望目标。(九)总结归档。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归卷建档,这既是律师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也是学习、研究的重要素材。更为重要的是,办案或提供法律服务总结是律师不断提高服务技能的途径之一。具体来讲,就是要将办案过程重新梳理,分析、提炼在法律事务办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另外,还要对司法人员的法律思维、法律观点以及办案风格等进行分析和总结,以增强对同类案件结果的预测性,有针对性地采取对应策略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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