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时工作制的由来
来源:茶香与书香 作者:茶香与书香 发布时间:2017-04-29
摘要:五一节到了,虽然是个“小长假”,人们一般还是会为自己精心安排一些适合短期休闲的活动的,比如说去郊游野餐,在炎炎夏日来临前抓住春天的尾巴,尽情地撒一次欢儿。不过,与这么休闲又理所当然的五一假期连在一起的八小时工作制,可是有些来之不易呢。我们
五一节到了,虽然是个“小长假”,人们一般还是会为自己精心安排一些适合短期休闲的活动的,比如说去郊游野餐,在炎炎夏日来临前抓住春天的尾巴,尽情地撒一次欢儿。不过,与这么休闲又理所当然的五一假期连在一起的八小时工作制,可是有些来之不易呢。我们知道,五一国际劳动节发源于美国19世纪下半叶“镀金时代”的劳工运动。在这个表面上“用一层黄金覆盖着的”金光闪闪的工业化时代,虽然产生了卡内基、洛克菲勒等这样的富豪巨头,使得美国经济出现了令人炫目的增长,与此同时,却也使许多产业工人处于极度贫困的生活状态中,他们或者失业,或者被迫接受削减工资的命运,暂时有工作的人,每周要工作60小时以上,却享受不到退休金、工伤补偿金或失业保障。在这个时期,为争取高薪及八小时工作制的罢工风起云涌,并于1886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潮。就在这一年的5月1日,全美各城市有35万工人集会,仅芝加哥一市,就有20多万人参加了要求八小时工作制的游行。这一天遂很快被确定为全世界劳工的节日,这也是我们欢庆五一国际劳动节的由来。不过,这一时期的罢工或游行,绝大多数以失败而告终,因为在当时存在着失业大军的情况下,雇主很容易就可以找到工人来顶替罢工者,同时还可以十分便利地动用政府的警察队伍和私人安保力量来威胁工人。事实上,美国劳工的生存状况,不仅取决于当时的经济与政治环境,还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对契约自由的理解和捍卫有关。埃里克·方纳在其名著《给我自由!——一部美国的历史》中,介绍了在社会上流行的一种观念,当时的人们普遍认为,“只要劳工关系是由独立的工人自由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无论是政府还是工会都无权对工作场所进行干涉,美国人也无权抱怨自己丧失了自由。”因此,对于工人们提出的要求政府强制实施8小时工作制、提供失业救济或以其他方式干预经济等,自由派人士即以此为例,来说明政治权力的滥用已威胁到了自由本身。正像芝加哥报纸的主编怀特所写的,“每个人按自己的意愿决定他应该工作多少的权利,以及他享有自己收入的权利,是自由的真正的基础。”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美国的州法院及联邦法院,才将州对商业的管制,尤其是关于最长工时和工作场所安全保障的管制,看成是对自由劳动的一种侮辱,并因此而动用其违宪审查权,推翻州管制经济企业的法律,将这些法律宣布为对自由劳动者自由选择雇主和工作场所的干扰。最能反映联邦最高法院“契约自由”观念的案例,当属洛克纳诉纽约州一案。1897年,纽约州通过了一项涉及管制面包店及其内部工作环境的法律。该法律规定了有关面包房卫生条件的内容,比如它要求面包店除了烘烤室外,还必须有洗衣房与卫生间,面包房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烘烤室不许有人睡觉,不得在用来烘烤面包、储存面粉或肉类食品的房间里饲养动物,当然饲养猫除外。人们对这些规定是认同的。然而,该法律中的这样一条规定,即“面包店里的任何雇员,不得被要求或准许一周工作60小时以上,或是一天工作超过10小时”,却引起了巨大争议,导致了所谓“洛克纳时代”的来临。约瑟夫·洛克纳在纽约州的尤蒂卡开了一家小面包店,他被指控让雇员一周工作超过60小时,他也因此被判有罪并被罚款50美元。不过,洛克纳可不是省油的灯,他不愿意背负罪名,更不愿意遭受财产的损失。于是他从纽约州法院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后以5比4赢了这场官司。鲁弗斯·佩卡姆大法官在多数意见中,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面包师工作时间的长度与公共卫生无关,而纽约州的这部劳动法,在处理管理者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时偏袒了一方,这一做法,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同时也干预了劳工与雇主的自由,也即他们选择订立什么样的劳动合同的权利。佩卡姆认为,劳工和雇主的这一权利是受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该修正案规定,任何州不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其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而该面包法干预了人们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由”,因而是违宪的。尽管被誉为“最伟大的异议者”约翰·马歇尔·哈伦对此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认为面包师们在高温和布满粉尘的环境中生活,会缩短他们的寿命,且“面包师的工作时间是一个有关健康的问题”,然而,这一有力且切中要害的论点却没能改变判决的结果。此后,最高法院以洛克纳案中的“契约自由”概念,否定了堪萨斯州的一项禁止“黄狗”契约的州法,否决了许多州要求对矿工支付现金、而不能支付只能在公司商店购物的代金券的法律,致使这些州法因政府“管控太多”而归于无效。在美国司法史上,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也由于其所开恶例而变得“臭名昭著”。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美国进入“新政”时期后才有所改变。《瓦格纳法案》的出台,使得企业不再能依靠政府、警察、破坏罢工的人来抑制工会工人的权利,而1938年的《公平标准劳工法案》,则不仅确立了最低工资标准,而且还确立了最长工时标准,即每周44小时,后来又降低到40小时,并且规定任何超过最长工时的劳动,都应获得相当于原工资标准1.5倍的加班费。当然,在最高法院最终也确认了政府有权监管工资、工时和工作环境后,距离这些权利的落地生根还会有一定的距离,毕竟,逐利是资本最基本的特征。在我国,基于农耕社会的生产方式,先民久已养成了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习惯,直到海禁大开、工业渐兴后,在通商巨埠始有劳工问题发生。民国年间的劳工法令,规定了8小时工作制,也提出了最低工资的要求。不过这些规定也仅仅是存在于纸上而已。中学时我们都学过夏衍的《包身工》,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像“芦柴棒”“小福子”这些几乎与奴隶无异的“猪猡”,充斥于繁华的大上海,其情景是“没有光,没有热,没有温情,没有希望……没有法律,没有人道。这儿有的是20世纪的烂熟了的技术、机械、体制和对这种体制忠实服役的16世纪封建制度下的奴隶!”对于她们来说,劳工法令又有什么用呢。今天,在我们以为每天工作八小时是如此天经地义的时候,谁曾想过为了这样的“福利”,人类历史上曾发生过怎样艰苦卓绝的斗争。事实上,这一福利也并非所有人都能享受得到。近日,网上有对某地对环卫工人进行“以克论净”考评方式的议论,尽管工作人员解释说这样的评价标准并不苛刻,但在媒体的深度报道中,却提到了环卫工人每天需要“从清早4点起来差不多干到下午6点”,才有可能达到“深度清洁”的标准,也才可能拿到本来就不高的工资。其实,像这样每天工作超过12小时且常年无休的群体,并不在少数。只有好好休息,才能避免人们憎恨劳动,所以缩短工时、增加休闲娱乐时间,实际上为促进人们勤勉工作所必须,这一工作伦理理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本文发表在今天的北京青年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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