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五权宪法”时代即将到来
来源:祝君好运 作者:祝君好运 发布时间:2017-04-27
摘要:公法 上个世纪初,孙中山先生对宪法架构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设想,也即“五权宪法”。“五权宪法”的提出是对西方传统三权分立的批判性思考,同时也是对当时国情的考察。如考试权在西方是不存在,但鉴于封建时代科举考试的重要性,以及文官考试制度在西方的影
公法 上个世纪初,孙中山先生对宪法架构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设想,也即“五权宪法”。“五权宪法”的提出是对西方传统三权分立的批判性思考,同时也是对当时国情的考察。如考试权在西方是不存在,但鉴于封建时代科举考试的重要性,以及文官考试制度在西方的影响,再加上民国对人才的渴求,孙中山先生认为考试权应该独立成“五权宪法”的独立一权。正式在借鉴和批判西方宪政模式和本土习惯,综合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的考虑,最终“五权宪法”得以诞生。所谓“五权”,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其分别由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以及监察院行使。五院分别行使国家五大权力,且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这一理念并没有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得以贯彻,而是在1936年国民党立法院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中得到具体规定。后1946年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对“五权”架构予以正式规定,并在台湾地区沿用至今。建国之后,我国一共产生了四部宪法,即54宪法、75宪法、78宪法和82宪法。目前生效的为82宪法。《宪法》规定我国当前的国体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基本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一般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也即是我国的立法机关。而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其都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传统上认为,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审判权和检察权都属于司法权。因此,从当前我国宪法文本上看,立法权的行使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权的行使机关是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权的行使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另外,《宪法》对中央军事委员会作了特别规定,其中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可见,从宪法上看军事权与行政权和立法权是平行的,它们都来自国家权力机关。但是,我国的军事权分配有其最基本的国情,即中国共产党掌握军队领导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又是合署办公,因此军事权可以看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权的组成部分。除了,上述提到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以外,在我国宪法序言中还隐含一项重要且在现实政治生活中随处可见的权力类型,即中国共产党的权力可简称“党权”。对于这一权力的称谓也存在争议,主要有“执政权”和“领导权”的分歧。但是不难看出,无论是“执政权”还是“领导权”其内涵并没有本质差别,本文拟以“领导权”进行界定。这一领导权虽然在宪法正文中并没有出现,但是无论是社会主义的国体,还是序言中规定的中国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主体,其领导权的地位不言而喻。最近,监察委员会试点重磅袭来,一个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外的,产生于立法机关的新的权力机构——监察机关即将产生。伴随着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新的宪法问题摆在大家面前,即监察权这一庞然大物到底是什么?监察权产生于国家最高权力,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地位相当。但是如何界定这一权力的地位,如何系统梳理这一权力的基本内容,又如何将这一权力更好地限制在法治和制度的框架之下,还需要从宪法层面予以综合比较。当然,目前监察权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在现行《宪法》之内找到其产生,运行的规范依据,又或者以后将如何修改宪法来实现监察权地位的规范化。从西方传统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到具有中国本土实践关怀的领导权的加入,再到当前监察权如宪的热烈讨论,我国宪法在权力结构设计上正在突破西方“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借鉴原有“五权宪法”的部分内容,立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创设具有中国本土法治色彩的新“五权宪法”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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