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六名子女竟与耄耋老人争房产—让天下人唾骂!

来源: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4-27
摘要:2016年10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房产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进行了审理。这场官司的主体有些特殊,是一名98岁——鲐背之年的老人与其6名子女之间的房产争夺纠纷。主人公李先生是一名退休教师,结婚后一段时间妻子不幸离世,在1995年之时,李先生与张
2016年10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房产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进行了审理。这场官司的主体有些特殊,是一名98岁——鲐背之年的老人与其6名子女之间的房产争夺纠纷。主人公李先生是一名退休教师,结婚后一段时间妻子不幸离世,在1995年之时,李先生与张女士展开了他的第二段婚姻。结婚前,两人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约定:“男方工资只能供二位老人使用,双方子女均不得索要干涉……女方收入归女方自己保存以备年老时花费……住房是男方孩子集资购买,但两位老人可以住到老。”张女士婚前有四个子女,李先生有两个孩子。结婚后,李先生与张女士一同居住于李先生与其两个子女此前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两居室内。2013年,张女士因病去世,可张女士的子女不顾处于悲痛中的李先生,坚持要与他的两位子女争夺房产。张女士离世前,并未留下遗嘱。因此,在亲友街坊的再三协调下,李先生与张女士的四位子女达成协议,约定张女士生前工资等收益由四人继承,四人放弃对该争议房屋中张女士份额的继承权。在李先生生活期间,孙女李爱爱对他照顾有加,因此李先生打算将房屋作为遗产留给孙女。但张女士的子女听闻此消息后,产生激烈的反对。李先生无奈之下,将6名子女一同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该房子的所有权归自己一人所有。在庭审中,原告李先生诉称,1991年至1994年期间,李先生陆续向单位缴齐了共计1.4万余元的购房款,并于2002年取得了争议两居室的房产证,该房产证登记在李老汉的名下,共有人未作填写。至于李老汉两名子女的出资,他表示在结婚前子女就已经表态将该房屋归属于李先生,综上房子应归个人所有。被告辩称,本案争议房屋应属李先生夫妻共同财产,而非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应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李先生的两名子女在李老汉再婚时均已成年,在法律上张女士未形成抚养关系,不应作为继承人再参与分割张女士遗产中的公有房屋部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李先生所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为法律上承认的权利人,只有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时,才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原告提交的婚前协议,证明其在婚前和张女士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约定,张女士只有居住权。事实上,最后一笔房款是在原告在登记结婚后的第二个月缴纳的,张女士四个子女也提供了相关的协议书,可确认涉案房屋系原告本人所有,支持原告诉求。判决书送达后,张女士的四个子女提出了上诉。郑州中院经审理,近日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由此可见,婚姻关系期间的房产问题,不仅仅涉及夫妻二人的财产分配,若是对于上了年纪的老人,这还很可能与遗产分割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老年人正是颐养天年的时候,最好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因此我们建议,对于再婚或者是高龄老人,对自己的房产最好在结婚前或其他方便的时间进行协议公证,提前做好房屋的分割处理,有利于预防后期的房产纠纷。毕竟遗嘱等形式的意思自治只要在不违反法律硬性规定的情况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自己协商拟定的协议也更能贴合实际情况中的当事人生活状况,更加合情合理。以上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房地产律师业务近十年,对近期的房产纠纷案件所进行的分析,希望能为您在处理婚内房产处理与房产遗嘱拟定提供参考。
责任编辑: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上一篇:王惠平涉嫌受贿一案起诉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