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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曝光】 民营企业的诉求在空转

来源:王久毅 作者:王久毅 发布时间:2017-04-26
摘要:法律实务 【媒体曝光】民营企业的诉求在空转 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玛公司)是个民营企业。在金玛公司向辽宁省城乡住宅建设厅纪委、丹东市住宅建设委员会投诉丹东市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王志广挂靠一案中,辽宁省城乡住宅建设厅纪委、丹东
法律实务 【媒体曝光】民营企业的诉求在空转 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玛公司)是个民营企业。在金玛公司向辽宁省城乡住宅建设厅纪委、丹东市住宅建设委员会投诉丹东市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王志广挂靠一案中,辽宁省城乡住宅建设厅纪委、丹东市住宅建设委员会不是以问题为导向,敢于面对、敢于担当;而是相互推诿、相互扯皮,使民营企业的诉求在空转。。。。。。 2016 年11月14日,金玛公司向辽宁省城乡住宅建设厅纪委对丹东市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王志广挂靠问题进行实名举报。 2017年2月13日,金玛公司向丹东市城乡住宅建设委员会对丹东市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王志广挂靠违法行为认定提出《行政申请书》。 2017年3月13日,丹东市城乡住宅建设委员会做出书面答复内容是:你于2017年2月13日提出的《行政申请书》收悉。《行政申请书》中反映的问题和请求事项与你2016 年11月14日给辽宁省城乡住宅建设厅纪委的《举报材料》所反映的问题基本一致,我委将依据省住建厅纪检组答复意见办理。 2017年4月19一20日,金玛公司的法律顾问来到丹东市住宅建设委员会建管处询问对丹东市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王志广挂靠违法行为认定的结果?建管处处长张颜茹(0415一3450377)负责接待上访。她说:辽宁省城乡住宅建设厅纪委责承丹东市城乡住宅建设委员会纪委调查处理;丹东市住宅建设委员会纪委责承建管处调查处理;建管处责承宽甸满族自治县城乡住宅建设局调查处理;处理的结果是:丹东市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王志广不存在挂靠关系,无法认定建筑行为违法。主要理由是:1、丹东市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是通过招投标取得工程承包权;2、《建筑施工合同》已经在宽甸满族自治县城乡住宅建设局;3、王志广跟丹东市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有劳务分包合同。当金玛公司的法律顾问要书面的调查处理文件时,张颜茹处长以建管处已经给丹东市住宅建设委员会打报告为由拒绝提供。并且提出:我们是职能部门不能代表丹东市住宅建设委员,你们应当向丹东市住宅建设委员要书面答复或者向辽宁省城乡住宅建设厅纪委要书面答复。金玛公司的法律顾问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文件的规定,应当将违法行为认定的书面决定提交给举报人。我们不同意丹东市住宅建设委员调查处理结果。主要理由是:1、蔡斌与宽甸满族自治县城乡住宅建设局相互勾结策划由丹东市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围标”取得承包权,有蔡斌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的调查笔录为证;2、王志广没有施工资质;劳务分包未经发包方同意;有工商档案、《建筑施工合同》为证。对此,张颜茹处长无话可说。 金玛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宽甸满族自治县城乡住宅建设局弄虚作假;丹东市住宅建设委员官僚主义应付汇报;民营企业的诉求形成空转,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成为一句空话。难道毛主席的“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的教导,都忘记了吗?(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王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