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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没有房产证的买卖合同效力,顶呱呱瀚沣律师来谈谈!

来源:重庆顶呱呱律师 作者:重庆顶呱呱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6
摘要:法律咨询 房屋合同纠纷 法律服务 【重庆顶呱呱瀚沣律所电话:17318410031,座机:023-86827607】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原告甲经审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0年10月建造商住楼三层三间,但未领取过房屋所有权证。同月,原告甲与被告乙,约定价款30万元
法律咨询 房屋合同纠纷 法律服务 【重庆顶呱呱瀚沣律所电话:17318410031,座机:023-86827607】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原告甲经审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0年10月建造商住楼三层三间,但未领取过房屋所有权证。同月,原告甲与被告乙,约定价款3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乙付清房款,原告甲也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乙占有、使用,并把土地使用权证一同交付。被告乙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也未申请领取房屋产权证。2001年8月,因房屋大幅度涨价,该房估价已达50万元,甲向乙提出要求增加房款,遭乙拒绝,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案情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占有、使用,被告支付了房屋的价款,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未办理房产证只是违反了管理性规范且不能对抗第三人,并不当然导致买卖无效。  [案情结果]  判决买卖合同有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法律咨询找顶呱呱瀚沣律师,用专业的知识和服务让你满意,就是我们追求的,服务热线:17318410031,座机:023-86827607,向我们咨询,为你解答法律疑惑!也可点击:http://www.dggfl.net/content-49-1093-1.html ,更多法律咨询扫描下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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