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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置房屋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长沙离婚咨询律师18973119183 作者:长沙离婚咨询律师1897 发布时间:2017-04-26
摘要:婚姻法知识 长沙离婚律师 【案情简介】麦女士婚前从单位全款购置了一套房改房。麦女士与黄先生结婚后,房子面临拆迁。麦女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3年7月1日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自愿放弃被拆迁房屋产权和安置费,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共计26万余元,并
婚姻法知识 长沙离婚律师 【案情简介】麦女士婚前从单位全款购置了一套房改房。麦女士与黄先生结婚后,房子面临拆迁。麦女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3年7月1日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自愿放弃被拆迁房屋产权和安置费,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共计26万余元,并将此款于当月7日存入银行。为解决接下来的住房问题,麦女士在成都市温江区花26万元重新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产权证注明产权人为麦女士。夫妻乔迁新居不久,黄先生便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麦女士虽然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套房屋属于自己婚前财产,不应分割。【法院判决】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婚后用婚前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婚前个人财产。庭审中,麦女士提供了相关证据,用以证明以其原房屋拆迁费全款购买了温江房屋。黄先生所主张的房屋系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无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辅佐。法院认定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的主要依据有两点:其一,婚后所购房屋系婚前财产的一种转变形式,即从房屋到货币再到房屋,财产形式虽发生变化但性质并未变化,所有权亦未发生变化。其二,银行的存取款记录、购房时间、交款证明和房屋产权证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得反映了婚前财产的全部转变过程,足以证明婚后所购房屋的全款系由婚前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交付。故依法判决驳回了黄先生要求平均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律师分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产,无论是登记在一人名下还是双方的名下,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购买的房产不能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购房款的来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那么该房产应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否则会陷入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购房后立刻“贬值”一半的怪圈,也容易引发婚姻道德危机。本案麦女士婚前有一套房进行了拆迁,婚后用拆迁款购买了新房,购房款的来源清楚,可视为是一种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延续,房产的权属性质并未发生变化,仍然是麦女士的个人财产。对此,笔者提示,为能有效证明类似上述情况的房屋产权情况,当事人应特别注意收集和保留有关购房款的来源、银行存储、支取明细、购房合同中的各种单据等有效证据,以期能清晰、完整地显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性质转变过程。当然,夫妻双方也可在婚后就婚前房屋的权属或期增值部分等财产权属情况达成新的约定。另外补充一点,该房的用途是为了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民用住宅,且房屋增值部分系自然增值,而非夫妻共同经营、投入付出后所生的投资收益,故房屋的增值部分亦属于麦女士个人财产;换言之,房屋若因市场行情而跌价,其亏损亦属麦女士个人财产的损失。【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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