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举行专家论证会
来源:遥远的期待 作者:遥远的期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8
摘要:防违控违 南都讯 《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举行专家论证会,上个月底刚刚受聘的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为《办法》“把脉”。据悉,该办法暂定实施两年,期满后将提交市人大纳入人大立法计划,由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办法》规定,物管公司不及时劝阻、
防违控违 南都讯 《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举行专家论证会,上个月底刚刚受聘的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为《办法》“把脉”。据悉,该办法暂定实施两年,期满后将提交市人大纳入人大立法计划,由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办法》规定,物管公司不及时劝阻、制止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时诱导业主违法建设都将受到处罚。今后,对于销售人员承诺买房送面积、交付后可以自己加盖等诱导违建的行为,业主可要擦亮双眼了。认定:已建成的以建设时的法律法规为准《办法》对违法建设进行了界定。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等情况,都属于违法建设。《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办法》规定,这部分根据发生建设行为当时的法律、法规予以认定。相关指导意见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建设本身是当事人的重要财产,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市法制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办法对施行前已建成的建设,以当时法律法规认定规定为准。对于《办法》施行前的违法建设,《办法》要求各区政府制订整治方案,通过拆除、补办、监管等治理方式进行整治和监控。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当督促业主改正;对于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拆除;对于不能补办手续,暂时又不能拆除的,督促业主消除安全隐患,纳入相关部门长期监管,建立综合管控机制。监管:明确部门职责 避免相互推诿记者看到,《办法》对相关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在查处违法建设方面的职责作出明确具体的规范。《办法》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规划、国土、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城乡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及时通过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相关材料,使违法建设的发现和查处更加高效。此外,《办法》还对各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有违建行为的工作移交进行了规定。例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检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原通报单位。这样一来,可以避免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值得一提的是,小区业主违建,物管也有监管责任。《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应当完善装修材料运输车辆和施工人员出入小区登记制度,落实每日对房屋装修活动进行动态巡查,发现有未报审批或与审核装修方案不一致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做好巡查、制止的台账资料存档备查。制止无效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期巡查记录、劝阻过程、相关图像资料一并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止:水电气等单位不得为违建项目服务《办法》列举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履行制止违法建设当中的职责。例如,城乡规划部门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不得出具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的核实意见。建设部门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建或未处理完毕的违建,不得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抵押登记等。《办法》还规定,供水、供电、燃气、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以及金融机构通过合同方式约定,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提供服务。对于需要强制拆除的违建,《办法》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依法进行公告和催告。当事人逾期不拆除违法建设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催告后仍拒绝履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可依法强制拆除。依法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支付的决定。逾期不支付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处罚:国家工作人员违建将被处分个别开发商在卖房时,有诱导业主违建的行为,比如买房送面积、交付后可以自己加盖等。《办法》对此进行了约束,要求商品房开发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时,不得采用虚假宣传、预留空间等方式诱导业主进行违法建设。《办法》规定,商品房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诱导业主违法建设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对商品房开发企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做好巡查、制止的台账资料或者在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企业的违法信息将被录入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披露,并对其诚信记录进行扣分。《办法》规定,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违法建设不能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违法建设当事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除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外,应当提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和评优。现场专家:罚款太低 威慑力不够昨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市法制局、市住建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政府立法咨询专家齐坐一堂,对《办法》进行解读,在立法前征求专家学者意见。专家们对《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可行性分析,甚至细到某个字眼是否准确,论证会整整持续了3个小时。“有些执法人员反映,查处违建时连门都难进去,这种情况怎么认定是违建?怎么处理?”禅城区法制办主任王学堂提出,作为一部政府规章,如何保障办法的有效实施,应当纳入考虑。《办法》规定的拆除违建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王学堂认为,该条规定实施起来有难度。一方面,违建当事人对强制拆除抵触情绪已经很大,很难做到配合缴纳拆违费用。另一方面,拆违的费用如何核算?“建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进行拆违。”“第四条,对历史违法建筑的处置,既然已经认定是违建,最好不要称为业主,而应当改为责任人。”禅城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新城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刘应东提出。另外,《办法》规定,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前,应当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依法进行公告和催告。“这里应当是两次催告,行政执法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违建的,应当再次发出催告书,督促其履行拆除决定。”对开发商诱导业主违建,以及物管监管不力的处罚,不少专家认为力度不够大。“物业未及时制止,罚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能起到明显作用,另外,业主在装修前一般会缴纳押金,实际上罚款还是业主交了。”“一些开发商卖房时承诺送公共空间,楼顶可以搭建等,最高5万元的罚款,构成不了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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