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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

来源:碧水蓝天 作者:碧水蓝天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8
摘要:环境民法 民法典 时代意义 梁慧星: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2017年04月13日| 作者:梁慧星 | 来源:人民日报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
环境民法 民法典 时代意义 梁慧星: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2017年04月13日| 作者:梁慧星 | 来源:人民日报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规范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民法总则是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专家学者反复讨论和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它的制定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为民法典编纂工作开了一个好头。万事开头难。有了这个民法总则,接下来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也就顺理成章,真正驶入快车道了。我们要深刻认识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进一步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民法总则来之不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1954年至2001年近半个世纪里4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致力于制定一部属于自己的民法典。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4次尝试编纂民法典的努力均未能取得预期结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随即启动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并作出了先制定民法总则、再系统整合民事法律的“两步走”的民法典编纂工作部署。经过两年多的论证、征求意见、修改,民法总则按预定进程顺利制定出来,民法典编纂工作由此迈出关键性一步。我国要实现几代人孜孜以求的“民法典之梦”,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鉴于之前民法典编纂工作一再受挫的教训,一些人担忧这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也难以顺利完成。这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之所以能够按预期目标顺利推进,是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外部环境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这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经济体制基础。民法典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呼唤民法总则的制定。从民法学自身来说,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民法理论研究已经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在批判借鉴外国法学理论、制度、概念的基础上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中国民法学体系。此外,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已具备比较好的法学素养,形成了较为正确的适用法律的思维。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更加希望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法律保护,这是制定民法典的群众基础。民法总则的制定彰显了党和国家编纂民法典的坚定决心,打消了一部分人对我国民法典立法能力的怀疑。民法总则的顺利通过,也推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真正驶入快车道。在接下来的三年时间内,我们还要完成民法典分则各编的整合修订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这需要相关部门、民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群策群力、再接再厉,为编纂一部结构合理、体系完备、规范科学的中国民法典继续努力。民法总则把对人的权利的保护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它以对人的保护为核心,以权利为本位,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各种人身、财产权益。因此,民法典被视为现代法治文明的扛鼎之作,被誉为法治健全完善的标识。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将与人的权利保护相关的立法工作列入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议程。虽然受历史条件限制无法编纂一部系统的民法典,但还是制定了一系列民事单行法,如1980年的婚姻法、1985年的继承法、1986年的民法通则、1991年的收养法、1995年的担保法、1999年的合同法、2007年的物权法、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法律相对比较散乱、零碎,在保护人的权利方面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不可能像民法典那样发挥出整体效应。民法总则是系统编纂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它秉承体系性法律思维方法,遵循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行为、民事责任的科学编纂结构,以人的保护为核心,对普遍适用于民法典分则各编的一般原则、概念、规则和制度进行了系统规定,把对人的权利的保护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具体内容方面,增加了对胎儿利益、个人信息、一般人格权、特定人格权的保护等,这些都体现了对个人权利保护的加强。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民事权利体系,强化了保护民事权利的观念,在世界上开创了在民法总则中全面系统规定民事权利的立法模式,我国人权保护法治建设由此进入一个新时期。民法总则为民法典分则各编的体系化、科学化奠定了坚实基础民法总则表明我国民法典在编纂体例上采纳了潘德克吞编制体例。在潘德克吞编制体例下,民法总则是对民法典其他各分编进行“提取公因式”的结果。也就是说,民法总则是将民法典各分编中最常用的、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抽取出来,置于民法典之首。这种立法技术的优点是,一方面保持了民法体系和结构的明晰性,另一方面能够使民法典面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对抗“法律老化”的能力,在社会变迁中保持一定活力。但是,先总则后分则的编制体例也存在一些缺点,这就是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时常需要把处于不同编章的条款进行组合。这实际上对法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理解、适用民法规范需要系统全面地掌握民法典的内容。民法总则为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制定确立了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并且设立了框架结构,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编纂工作必须在民法总则的指导下展开。接下来,我们即将展开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系统整合、修订完善工作。这一工作必须遵循民法总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基本结构和基本概念,只有这样才能编纂出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具体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民法典。民法总则的颁布表明我国已初步形成自己的民法思想体系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回答法律源于哪里这个问题时认为,法律来自立法者的意志是一个误解,他认为“法律源于人民”。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理应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我国在20世纪初进行法治变革时,选择、移植了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民法模式,我国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很多方面是向德国法学习的。但是,移植并非照抄照搬,我国民法的理论和实践对德国法那一套民法体系、概念进行了适应我国国情的修正,并根据我国的客观实际进行了创新发展,由此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民事立法理论。前4次民法典编纂工作最终没有取得成功,其中固然存在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原因,但另外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原因是我国当时还没有形成自己成熟的民法思想体系。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法学者经过持续的学术研究和理性思考,并从司法裁判工作中汲取经验,以我国现实民事问题为导向,在学习借鉴他人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民法思想体系。这为民法总则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提供了系统的智力支持。比如,民法总则中关于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尽管不少人提出不同观点,但这种分类是立足我国具体国情提出来的,虽然在学理上不能说是最好,但更贴近我国实际,更容易让人理解和接受。因此,民法总则的颁布也可以看作是我国民法思想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的标志。我们甚至可以期待,借助民法总则制定这个契机在一定程度上复兴中华法律思想。法律的素材源自一个民族的历史,源自一个民族自身内在的特质。脱离本民族历史的民法不可能是一部有生命力的法典。我国民法总则所采取的以民事权利为轴心的结构体系,完全是中国式的,对大陆法系传统民法总则的编制方法作出了大胆的超越和革新,鲜明地反映了我国民法典对中国本土元素的高度重视。比如,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结构体系的继承和发展,充分展示了我国民法对自身历史的尊重。制定具有自身文化传统特点的民法典,无疑有利于复兴中华法律思想,提高中华法律思想在当今时代和世界的影响力。当然,吸取中华法律思想精华也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理念,不能任意而为。接下来,在修订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立法过程中,我国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必然会成为立法者和参与民法典制定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个过程中,要做到既体现中华法律思想、又与民法基本原则相一致。随着民法典分则各编修订工作的顺利推进,我国一定能成功编纂出民法典,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基石——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解读民法总则重要意义  新华社记者 杨维汉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是中国民事立法史上的里程碑,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法制基石。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日前接受记者采访,对民法总则的重要意义进行解读。  立足国情饱含“中国元素”  问:您认为民法总则最大的特点是什么?它如何从中国实际出发回应中国的现实问题?  王利明:民法总则进一步提升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系统化,完善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贯彻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民法总则从中国实际出发,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并回应当代中国的现实需要,彰显了鲜明的时代特色。  民法总则立足于中国国情,从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一方面,许多制度和规则都是为了解决我国的具体问题而设计,这就使得其具有大量的“中国元素”。  例如,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地宣告,要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目的,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理念,有助于实现民法的基本功能和目的;在“自然人”一章,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降到8周岁;关于法人的分类,总结了我国既有的立法经验,采用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法,同时专设“特别法人”一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作出规定,这显然也是我国既有法制经验的体现。  另一方面,民法总则反映了改革的需要,确认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规范了多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该法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适应我国当前改革中强化产权保护的现实需要。  民法总则彰显了时代特色,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例如,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民法总则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将有力遏制各种“人肉搜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账户、贩卖个人信息、网络电信诈骗等现象。  再如,民法总则规定了绿色原则,要求从事民事活动要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这一规定回应了现代社会突出的环境问题,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  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  问:民法总则中哪些方面体现了“人文关怀”,彰显了对人的保护?  王利明:21世纪的民法总则应该着重保护人的尊严与自由。从总则确立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来看,都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人文关怀侧重于保障个人享受一种有尊严的生活,从而实现对个人的全面保护。  民法本质上是人法,民法的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爱,最高目标是服务于人的尊严和人的发展。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温饱解决之后,对于人的尊严保护应当提到一个更高的位置,我们的民法同样也应当把人的尊严、自由的保障提到更高的位置。  从总则的体系结构来看,其关于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规则设计也都是以人为中心而展开的。例如,宣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以有效应对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要等,都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精神。  民法总则广泛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权益,规定了胎儿利益保护规则、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老年监护制度、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等,实现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保护,每个人都将在“民法慈母般爱抚的眼光中”走完自己的人生旅程。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的体系构建应当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民事权利就像一条贯穿于整部法典的红线。  总则采用“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将各项具体权利具备的共同规则提炼出来,形成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内容、民事权利行使规则、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以及对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等制度内容。  其后制定的民法典各分编将以物权、合同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以及因上述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为主线展开,从而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可见,不仅是民法总则,整部民法典的体系结构都围绕着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而建立,充分彰显我国民法的人文关怀。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问:民法总则对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王利明:当今社会治理正从单纯的政府行政管理走向社会综合治理,这个过程实际上是从单纯的国家主导纵向规制的方式转化为多元互动、横向参与、国家与社会合力互动的治理方式。作为民法典最重要部分的民法总则颁行,完善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有力地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民法总则通过全面确认和保障公民民事权利起到有效规范公权力的作用,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奠定了制度基础。总则充分地确认和保护了民事主体的自治空间,充分发挥个人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这既有利于节约国家治理成本,也有利于增加社会活力,激发主体的创造力。  同时,民法总则确认了多元化的社会规则体系。在现代社会中,法治的内涵越来越丰富,不限于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即“硬法”,更包括乡规民约、自治性的团体规则、行业章程、习惯等“软法”。总则在法律上确认了习惯可以作为法律渊源的效力,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时,可直接适用习惯。使民法可以从符合善良风俗的习惯中汲取营养,完善民法规则,也有助于社会公众将民法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治理水平的提升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民法总则维护家庭生活和谐有序,完善了监护制度,比如规定了遗嘱监护、意定监护、临时监护人制度以及监护人的撤销制度;还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以有效应对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要,强化对老年人的保护。再如,规定了因婚姻、家庭关系所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有利于构建良好的夫妻关系、家庭关系。  民法总则的制定使我们坚信,我们有条件、有能力制定一部立足中国实际的、展现时代特色的、科学的中国民法典。
责任编辑: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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