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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佳敏:中国法制史学习感悟

来源:兰州理工大学法律人博客 作者:兰州理工大学法律人博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7
摘要:卓越法律人才教育 赵佳敏:中国法制史学习感悟 本学期《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收获与感悟。 今年九月份,我来到了兰州理工大学,开始了我的研究生生活,对于未知的研究生学习生涯,我既惴惴不安又充满喜悦,不安的是我作为一个非法本的学生,在研究生的课堂上我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 赵佳敏:中国法制史学习感悟 本学期《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收获与感悟。 今年九月份,我来到了兰州理工大学,开始了我的研究生生活,对于未知的研究生学习生涯,我既惴惴不安又充满喜悦,不安的是我作为一个非法本的学生,在研究生的课堂上我能听懂吗?还是老师只是讲法律基础知识,让我重新上一个法学本科而不是研究生的课堂?喜悦的是我又可以认识一批优秀的同学和老师。时间过得真快,一个学期转眼间就过去了,然而令我印象深刻、受益颇深的是穆永强老师的中国法制史课堂。自从法制史最后一堂课结束后,一直想写出自己对这门课的感悟却始终未抽出时间,今天终于抽出时间想一想这学期的法制史课堂:静静的闭上眼睛,从第一节课的惊喜与迷茫到最后一节课的感悟与不舍。期间的种种像电影似的在我脑海中慢慢放映。最后银幕上仅仅剩下九个字:读书、深练、批判性思维。 读书。记得从刚进入研究生学校起,老师一直告诫我们一定要多读书,穆老师也不例外。他让我们多读书,多读经典的书,为此,每次上课他都会背上沉甸甸的一背包书,少则几本,多则十几本,每次看到他拿着大大的黑色书包,把里面的书一本本的分到我们手上时,我真的很感动:他给予我们的不仅仅是书,而是寄托、是希望、是知识的传递。陈少文老师在《法律人如何高效阅读》中指出“书真是一个非常好的东西,是一种具有很多养分的食品”。西北师范大学的郑锋教授同样强调读书的重要性,他说只有通过多读书才能学习别人的思想,进而形成自己的思想与观点,要多读经典的东西,它们都是精华,能够给我们更多的养分。也正是受到穆老师的影响,我开始大量的阅读经典的书籍,除了经典的《论法的精神》、《论犯罪与刑罚》、《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法的中国性》、《古代法》、《司法过程的性质》、《犯罪社会学》等这些经典的名著外,我还看了大量的经典的学术论文,渐渐的,我了解了梁治平、秦晖、苏力等在法学界有很大影响力的学者们的观点,学习他们的理论与方法,增强自己的学术能力。“书中自有颜如玉,书中自有黄金屋”,以前我总是不太相信这句话,现在我信了,而且我会一直坚信下去。 深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句话同样可以适用在我们身上,我这里所谓的“实践”就是读书之后的写作。穆老师在第一节课上除了让我们多读书外,还着重强调了要多写:“随时写,随时记”。在“明德堂读书小组”中,在“批判性法律思维训练读书小组”中,每天穆老师都会记录一些东西,写下一些感想:或是一首诗,或是一篇书评......这给我们很大的激励与感悟。我以前很懒,虽然也很喜欢看书,但是从未想过记下些什么,是穆老师让我很受启发,是啊,学会记笔记、写书评是一件多么好的事情,我们每个人的大脑都是有限的,不可能把所有我们看过的东西熟记于心,而如果做个笔记,写份感谢,不正好可以弥补这个缺憾嘛!也就是从这时开始,我养成了随时记下感想的习惯。看完《万历十五年》等名著后,我会记下感悟与书评;看完《辩护人》、《悲惨世界》等电影后,我会写下自己的感想;看完马小红论文集后我会总结她的思想和观点;看完“低收入男人共妻论”、“周文斌案”等新闻后,我会写下自己的感受与体会;看完《乡土中国》、《新乡土中国》后感触颇深,马上查找资料,通过分析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的研究等写出自己对中国乡村的理解;这学期也听过很多老师、教授的讲座与报告:莫兴邦教授的心理学报告,西北师大郑锋老师、甘肃政法学院阮兴老师的学习交流等,每次我也都会记下自己的想法与感悟。也正是由于老师的影响和平常的练习,截止到现在,我已经完成了一篇小论文的写作,经过导师的修改已投稿等待发表。 批判性的思维。“批判性的思维”也是穆老师经常说到的。他一直培养我们的批判性的思维,他说作为一名学生,尤其是作为一名研究生,批判性的思维很重要,对于专家、学者的观点,不要盲目的去认同与接受,要敢于质疑,敢于提出自己的观点。记得本杰明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提到,“罗马法从来也不曾具有权威性,但只是提供了一些类比,提出一些思路,为一些否则的话就无法解决的问题提供一些明智的解决办法”。这在当时一直把罗马法当成权威的人们来说不正是一种批判性的思维吗?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同样有批判性的思维。资本主义对我们来说,它的产生问题我们想的更多的会是经济基础的根本作用,而文化因素大多起着辅助的作用,然而韦伯认为资本主义的产生最重要的就是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总的来说他认为资本主义的起源和本质是与新教伦理是分不开的。批判性的思维方式也渐渐的培养了我的批判性的思维。以前我总是觉得专家写出的东西都是权威,都是真理,现在我不这么觉得了,我开始写出自己的观点与认识:比如看完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后,我认为我国要废除死刑。看完《犯罪社会学》后,我觉得精神病人犯罪应该入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进行刑事处罚等等,然后写出自己的论证观点。穆永强老师这一学期的课教会了我太多太多的东西,真的无法用言语形容:从不喜欢读书——爱读书——读好书——写书评——写论文——形成批判性思维......,我所学的东西,穆老师交给我们的东西,我在此称为“穆老师精神”。穆老师精神无处不在,学习无处不在,知识无处不在,收获无处不在:课堂上,聊天中,游玩中,网络上......穆老师给予我们的太多,给我的帮助很大,我会继续坚持下去,继续学习下去,继续传承下去。1.简答批判性法律思维的概念和价值,围绕“论证与推理”举例说明批判性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有效途径。(1)批判性思维的定义与价值批判性思维是一个西方文化背景下的概念,从古希腊苏格拉底的“助产术”、亚里士多德“人是理性的动物”,到美国哲学家约翰?杜威的“反省式思维”,都可以体会其最基本的含义,即强调理性分析与审慎的判断。苏格拉底方法的实质是通过质疑、诘问常见的信念和解释,辨析它们当中哪些缺乏证据或理性基础,通过揭露矛盾来强调思维的清晰性与一致性。而“反省式思维”则被定义为:对自己的一种信仰或所偏爱的某种知识形式,从它们所依存的基础上和可能得出的结论上,进行积极的、持续的、仔细的审视。百余年来,不同领域的学者对它进行了不同的定义。心理学家列维指出:批判性思维是以可靠推理及有效证据为基础,检查、评估和理解事件,解决问题以及做出决策的积极的系统的认知策略。逻辑学家恩尼斯认为:批判性思维是指关注人们相信什么或做什么的合理的深思熟虑的思维。国外学者从各自学科出发,对批判性思维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研究,1990年由46名不同领域的专家发表的《德尔菲报告》从认知能力与气质倾向两方面,对何为批判性思维做了较全面的阐述:我们将批判性思维理解为有目的的、自我调节的判断,它导致的结果是诠释、分析、评估和推论,以及对这种判断所基于的证据、概念、方法、标准、语境等问题的说明。……判性思维者习惯上是好奇的、见多识广的,相信推理,思想开放、灵活,能合理、公正地做出评估,诚实面对个人偏见,审慎做出判断,乐于重新思考,对问题有清晰的认识,有条理地处理复杂问题,用心寻找相关信息,合理选择评价标准,专注于探究等。批判性思维是以批判的视角,通过细致的思维过程来审视、建构论证,是探索、追问的过程,是获得新知的途径。批判性法律思维中法律思维的特点是“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其目的是对案件事实作出合法律性的判断。在确定事实、寻找规范的过程中,要进行事实推理、法律推理(找法的实质推理)以及判决推理,演绎、归纳、类比等推理形式都要用到。但事实、法律推理服务于判决推理,法律思维的核心是融合事实与规范的论证过程,是证明与反驳的过程。美国资深法官亚狄瑟在其《法律的逻辑》一书中认为“:反省性思考乃法律逻辑的核心。”批判性思维强调通过理性分析来对待意见分歧,通过听证、对话来消除各方冲突。从本质上讲,法律思维的运用是借助批判性思维的方式来实现的。(2)批判性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有效途径第一,重视批判性思维课程的开设。培育好的批判性思维者应是法律教育的目标之一,通过系统的训练,使学生能有效运用批判性思维的各种技能,增强在法律实践活动中的自信心,成为具备良好判断力的人。第二,重视将批判性思维与实践教学结合起。目前法学教育理论和实践脱节,培养出来的学生不会法律思维,遇到具体案件不会解决,甚至写份诉状都很困难。法律教育应将批判性思维与实践教学结合起来,通过实践教学使学生受到良好的案情分析、法律推理、调查取证、辩护技巧和法律公文等专业训练。具体而言,重视对文书写作、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指导教师的批判性思维培训,对即将参加实习的学生进行培训,强调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引导学生灵活地、批判性地应对理论和实践的变化,具有独立分析、辨别和创新的能力,善于吸收新知识,解决新问题,以适应法学的快速发展。第三,重视开展灵活多样的课外活动。哈贝马斯说“:真理不是存在于孤立的个人心中,而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交往和对话之中。”因而,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应鼓励其与老师开展诸如辩论赛、批判性阅读、法律咨询、案例讨论、学术争鸣等课外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来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与气质。倡导独立、自由的思考,审慎、细致的判断,探索、质疑的追问,鼓励学生以开放的心态对待批判,善于自我调节与监控,养成自我反省的习惯,理解他人,能修正并完善自己的观点。批判性思维是一种智力的训练过程,这个过程要求积极地、熟练地、灵巧地应用分析、综合或估价从观察、实验、反省、推理、交流中所获得的信息,并用其指导行动。法律的价值在于维系社会秩序的和谐。就法律工作者而言,忠实于确定化、普遍化的法律固然是神圣的天职,然而,服从于易变的、个别性的客观事实更是有效地、创造性地服务于人类社会的基础和使命。法律工作者不仅要尊重过去、服从具有滞后性特征的法律,更要面对并尊重现在和未来,追求现实的合理合法性,追求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真正实现。这是法律职业的本质,也是法学教育中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和人格培植的积极价值所在。因为,一方面,法律作为社会现象,必将随着社会文化的变化而变化,而且,在现代社会中,这种变化可以说是相当快的。另一方面,法律一经制定,便具有很强的稳定性,但蕴含在法律之中的法律思想、法律精神、法律观念则是不断变化和演进的。这就要求通过法学教育所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既具有对多变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法律自身的适应性,又应具有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创新品质,以确保法律思想、法律理论、法律观念在创新中完善。2.简答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某一种研究范式,列举代表人物、代表性研究成果,并对此种研究范式进行评论。3.就你阅读的中国法制史领域的一本专著写出简短书评,分析本专著的问题意识、研究进路、研究方法、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1)《万历十五年》书评以一种悲情的姿调,怀着同情的心态终于读完了《万历十五年》,我从小就是一个很喜欢历史的人,但是以前所看的历史书籍,大多是记事、记人的,很少看到这么有学术性的历史书籍。作者对万历皇帝、张居正、申行时、戚继光等人的深刻分析令我震撼,以及由此反映出当时明朝的内部制度问题不得不引发我们的思考。合上此书,静静的回忆,脑中此时只浮现三个问题:皇帝、文官、法律。如果非要在前面加一个修饰语的话,那只有这样了: 可悲的皇帝。由于对历朝历代的皇帝很感兴趣,在大学时我买了一本《中国皇帝大全》作为收藏,了解很多皇帝的一生。可能对于历史了解不深的人来说,他们所了解的皇帝大多在电视上,而皇帝也拥有了我们现代人所羡慕、嫉妒的一切特质:权利大、女人多、钱多。然而,我对大多皇帝感觉却正好是相反的,我不羡慕他们,相反,我却很同情他们,比如明万历皇帝。他权力大但有时却是无能为力:他可以把他不喜欢的官员革职查办,但是很难升迁他们他所喜欢的官员,以致没有一个官员能成为他的心腹,他对奏折作出决定可以超出法律的规定,但是他没有权利制定法律等。他女人多但却是那么的寂寞:我们都知道,皇帝拥有后宫佳丽三千,但是真正爱着万历、懂得万历的能有多少呢?或许除了郑贵妃,他连一个说真心话的人都没有,就这样一个他喜欢的女人,死后却不能和万历同葬,无不令我们感到可悲可叹!他财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是他却不能随心所欲,想要修个宫殿都要经过户部预算,一旦所花钱财太多,他会不断地收到谏言。皇帝就是这样的生活,他拥有全天下人们羡慕的东西,却也享受不到普通人所过的那种自由无拘束的生活。皇帝他拥有天下,但是他却很难踏出宫门一步;他嫔妾众多,却很难找出真心爱人;这不得不让我们感到可悲。可怕的文官。“可怕”这个词或许用的不是很恰当,但是在看完这本书后,我唯一想到的也就是这个词了。张居正、申行时、戚继光、李贽等几乎所有的文官武将都会受到文官们的制约,虽然他们中的一部分也是文官。文官制度是明朝很重要的特征,文官的权力之大令人难以想象,他们的作用之深令人咂舌。明朝的文官制度的弊病不言自明,其实细究历史,哪一朝能没有一批官员受到文官们的迫害呢?尤其是浴血战场的武官们。记得看过一段形容汉朝“飞将军”李广因作战时迷路贻误军机而拔剑自吻的话很深刻的形容了文武官的这种关系:一个军人,无论他多么英勇善战,无论他能打败千军万马,他也注定要败在那些舞文弄墨的酷吏之下。你能力举千钧,但你扳不动酷吏手下的一只狼毫。你有十八般武艺,但你说不过弄臣嘴里的一片舌头,你流血沙场,开疆拓土,比不上他们向陛下送上一个谄笑。你在前方冲锋陷阵,他们在后方编织大网,一张铺天盖地,罗织罪名的网。假如你没有和陛下的特殊亲缘,假如你没有和陛下的特殊亲缘,假如你没有卫青、霍去病那样在陛下面前的特殊地位,你的任何过失都在劫难逃。这样的文官不可怕吗?可无的法律。我们都知道,从古代到现今,每每想到古代,映入脑海的不是法律,而更多的是宗教、道德,明万历时也不例外。如书中所说,本朝不是以法律治理天下臣民,而是以“四书”中伦理作为主宰。皇帝和全国臣民都懂得父亲对儿子不能偏爱,哥哥对弟弟负有教导和爱护的义务,男人不能因为宠爱女人而改变长幼之序。正因为这些原则为天下所普遍承认,我们的帝国才在精神上有一套共同的纲领,才可以上下一心,臻于长治久安。如果仅仅凭法律条文作为治国的依据,则我们立国的根本就成了问题,一千多个县令也很难以父母官的身份领导他治下成千上万的庶民。或许有人会觉得这样的情况更多的是体现在中央层面,地方上还是依靠法律治理居多的。我不否认这种说法,但我想说的是每朝每代都是由法律的存在的,万历朝肯定也有,但是你深入的阅读他们的而法律了吗?他们所谓的法律大多也是来自于“礼”,所以说,万历朝与其说是法律治理国家,而不如说是“礼”在统治着民族。(2)本专著的问题意识、研究进路、研究方法、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a问题意识《万历十五年》中,作者论述了许多有关国家兴亡的问题:张居正试图搞经济体制改革,申时行试图建立和谐社会,海瑞试图保持执政意识形态集团先进性,戚继光试图实现国防现代化,而他们全部失败了。归根结底,是因为他们赖以生存的体制,是一个要求单纯,固定,永不变更的体制,这个“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体制,以一个至高无上的意识形态为基础,以均衡的姿态维持王朝的安全。朝廷的稳定、王位的安全是这种体制着眼的重点。一切行为的最后准则是意识形态所衍生出的一整套体系,以思想行动上的一致来保证整个体制可以依靠简单的一腔热血与几点原则就可以运作,这样的体制只能要求单一化,平均化,同质化,只能有单纯的思想,而绝不能出现脱离终极意识形态,甚至怀疑这一意识形态的行为出现,这也就直接引致了李贽的悲剧。意识形态提倡操守,提倡精神追求,不计较个人私利,讲求奉献和牺牲,鄙夷物质利益。这样,官员们过简单朴素的生活也成为必需,只能用精神力量补助着体制上的欠周全。b研究进路黄仁宇先生是华裔美籍史学家,也是华裔学者中比较突出的法国年鉴派学术代表人物。他的学术特点在于对历史的宏观把握,虽然从一人一事入手,从一个年份说起,所要说明的却是一个时代的历史,甚至是整个中国历史的关键所在。从历史的细微末节入手,而又摆脱具体历史事件的束缚,找寻更为准确的历史时代特征,此谓大历史观。如通过选择最有代表性的历史人物来表现一个朝代的主要特征在对于人物历史活动的叙述中,他强调将人物与历史大背景结合起来,且不放过人物的个性特征,从而使那些本来被史学界研究得很深的人物得以以新面孔再现于读者面前。c研究方法、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万历十五年对我的意义不只是其内容本身,更多的是开启了通向更广阔知识的通路。首先是历史学方法,超越事件史,引入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历史做宏观研究。黄老在这点上还略显粗糙,但盛在写作能力强,擅于引人入门。看过万历十五年后,很容易地就能进入到年鉴派的视角中从而跟上这一20世纪影响最深远的史学革命。这是历史学层面的启发意义。 然后是哲学层面。黄所描绘的伦理治国的失败以及历史中人之动机与实际结果的差异,不由得让人怀疑人类理性对自身的理解能力以及掌控自身命运的能力。儒家徒劳的伦理理想、朝廷一次次事与愿违的行政动作,都像是在清楚地提醒读者,世界的复杂程度超乎想像,指望人能通过绝对正确地理解它来掌控它怕是过于狂妄了。这在我思想里埋下了一个伏笔,促使我日后成为了一个经验论者而非唯理论者。 接续哲学启示的是政治经济的启示。既然万历十五年呈现了单一意识形态下社会运转的极大局限,那什么才是好的社会呢?黄开的药方是数目字管理。更进一步的他在其他著作里主张是资本主义下商业的管理办法。看过更多的书之后,这个方向很清晰地指向自由主义和市场经济,其内涵是保障个人自由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及其背后看不见的手使社会自然生长而不是以一个自以为绝对真理的意识形态统驭一切。于是思路就很容易地就与哈耶克、波普、柏林等人连接起来。 黄老的著作不足之处颇多, 对于一般读者或者说是非历史专业的来说,是很好很好的读物。但是若真的要以现代专业历史的眼光来看,说是专业的吧,因为里面充斥了太多的个人观点和演绎法。若是通俗读物呢,又确实写得认认真真,辛辛苦苦,提出了很多独到的见解。只是书中提到的“以道德替代法律”,“缺乏数目字管理”,“缺乏社会中间结构”云云,在专业的圈子里又实在是了无新意,主观观点太强。另外,中国的过去,禁忌太多,所以作者说话作文时有隐晦,或指彼而喻此,或借古讽今。《万历十五年》这本书意在说明16世纪中国社会的传统的历史背景,也就是没有与世界潮流冲突时的侧面形态接轨。4.列举清末、民国时期和改革开放以来三个时期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各一位代表性研究者,分析其研究范式、进路、方法与主要学术观点。5.本学期《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收获与感悟。 今年九月份,我来到了兰州理工大学,开始了我的研究生生活,对于未知的研究生学习生涯,我既惴惴不安又充满喜悦,不安的是我作为一个非法本的学生,在研究生的课堂上我能听懂吗?还是老师只是讲法律基础知识,让我重新上一个法学本科而不是研究生的课堂?喜悦的是我又可以认识一批优秀的同学和老师。时间过得真快,一个学期转眼间就过去了,然而令我印象深刻、受益颇深的是穆永强老师的中国法制史课堂。自从法制史最后一堂课结束后,一直想写出自己对这门课的感悟却始终未抽出时间,今天终于抽出时间想一想这学期的法制史课堂:静静的闭上眼睛,从第一节课的惊喜与迷茫到最后一节课的感悟与不舍。期间的种种像电影似的在我脑海中慢慢放映。最后银幕上仅仅剩下九个字:读书、深练、批判性思维。 读书。记得从刚进入研究生学校起,老师一直告诫我们一定要多读书,穆老师也不例外。他让我们多读书,多读经典的书,为此,每次上课他都会背上沉甸甸的一背包书,少则几本,多则十几本,每次看到他拿着大大的黑色书包,把里面的书一本本的分到我们手上时,我真的很感动:他给予我们的不仅仅是书,而是寄托、是希望、是知识的传递。陈少文老师在《法律人如何高效阅读》中指出“书真是一个非常好的东西,是一种具有很多养分的食品”。西北师范大学的郑锋教授同样强调读书的重要性,他说只有通过多读书才能学习别人的思想,进而形成自己的思想与观点,要多读经典的东西,它们都是精华,能够给我们更多的养分。也正是受到穆老师的影响,我开始大量的阅读经典的书籍,除了经典的《论法的精神》、《论犯罪与刑罚》、《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法的中国性》、《古代法》、《司法过程的性质》、《犯罪社会学》等这些经典的名著外,我还看了大量的经典的学术论文,渐渐的,我了解了梁治平、秦晖、苏力等在法学界有很大影响力的学者们的观点,学习他们的理论与方法,增强自己的学术能力。“书中自有颜如玉,书中自有黄金屋”,以前我总是不太相信这句话,现在我信了,而且我会一直坚信下去。 深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句话同样可以适用在我们身上,我这里所谓的“实践”就是读书之后的写作。穆老师在第一节课上除了让我们多读书外,还着重强调了要多写:“随时写,随时记”。在“明德堂读书小组”中,在“批判性法律思维训练读书小组”中,每天穆老师都会记录一些东西,写下一些感想:或是一首诗,或是一篇书评......这给我们很大的激励与感悟。我以前很懒,虽然也很喜欢看书,但是从未想过记下些什么,是穆老师让我很受启发,是啊,学会记笔记、写书评是一件多么好的事情,我们每个人的大脑都是有限的,不可能把所有我们看过的东西熟记于心,而如果做个笔记,写份感谢,不正好可以弥补这个缺憾嘛!也就是从这时开始,我养成了随时记下感想的习惯。看完《万历十五年》等名著后,我会记下感悟与书评;看完《辩护人》、《悲惨世界》等电影后,我会写下自己的感想;看完马小红论文集后我会总结她的思想和观点;看完“低收入男人共妻论”、“周文斌案”等新闻后,我会写下自己的感受与体会;看完《乡土中国》、《新乡土中国》后感触颇深,马上查找资料,通过分析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的研究等写出自己对中国乡村的理解;这学期也听过很多老师、教授的讲座与报告:莫兴邦教授的心理学报告,西北师大郑锋老师、甘肃政法学院阮兴老师的学习交流等,每次我也都会记下自己的想法与感悟。也正是由于老师的影响和平常的练习,截止到现在,我已经完成了一篇小论文的写作,经过导师的修改已投稿等待发表。 批判性的思维。“批判性的思维”也是穆老师经常说到的。他一直培养我们的批判性的思维,他说作为一名学生,尤其是作为一名研究生,批判性的思维很重要,对于专家、学者的观点,不要盲目的去认同与接受,要敢于质疑,敢于提出自己的观点。记得本杰明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提到,“罗马法从来也不曾具有权威性,但只是提供了一些类比,提出一些思路,为一些否则的话就无法解决的问题提供一些明智的解决办法”。这在当时一直把罗马法当成权威的人们来说不正是一种批判性的思维吗?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同样有批判性的思维。资本主义对我们来说,它的产生问题我们想的更多的会是经济基础的根本作用,而文化因素大多起着辅助的作用,然而韦伯认为资本主义的产生最重要的就是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总的来说他认为资本主义的起源和本质是与新教伦理是分不开的。批判性的思维方式也渐渐的培养了我的批判性的思维。以前我总是觉得专家写出的东西都是权威,都是真理,现在我不这么觉得了,我开始写出自己的观点与认识:比如看完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后,我认为我国要废除死刑。看完《犯罪社会学》后,我觉得精神病人犯罪应该入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进行刑事处罚等等,然后写出自己的论证观点。穆永强老师这一学期的课教会了我太多太多的东西,真的无法用言语形容:从不喜欢读书——爱读书——读好书——写书评——写论文——形成批判性思维......,我所学的东西,穆老师交给我们的东西,我在此称为“穆老师精神”。穆老师精神无处不在,学习无处不在,知识无处不在,收获无处不在:课堂上,聊天中,游玩中,网络上......穆老师给予我们的太多,给我的帮助很大,我会继续坚持下去,继续学习下去,继续传承下去。三、论述题(任选三题,每题15分,共45分)1.列举《唐律疏议》的一个条款,并对其进行评论。解释唐律的四种法律渊源“律、令、格、式”中“格”的含义,参考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一书的观点谈谈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如何实现创造性转化。2.不同的法学理论对法学研究有不同的影响。请列举以自然法理论和社会法学理论为各自理论依据的中国法制史学术专著,并对其核心学术观点进行评论。3.《红楼梦的法律世界》一书于2007年初版,2014年再版,作者尹伊君提倡“制度的红学”,也叫“解释派”。主要是将《红楼梦》视为一部“活的”中国文化,认为《红楼梦》中关于中国传统社会——制度、典章、器物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描写,乃是高度真实与虚幻的统一,其中存在着可以与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互为解释的巨大空间。请对此书的研究路径、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进行批判性评论。(1)历来的红学家,几乎是清一色的文史出身。它给红学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在文本内重视文学性的鉴赏、评析和对不同版本的校勘、比较,文本外则醉心于以曹家历史为核心的考证和对重大历史事件的索隐,反而对文本内涉及到的重要制度关注不够。这不仅严重障碍了对《红楼梦》所揭示的重要的理解,同时也失去了从制度上许多疑难问题的考证和论证。《红楼梦的法律世界》以传统法律文化为视角,透过书中描述的贾府及其人物,阐释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律现象,主要包括家族的法律地位及意义,父权的法律内容,父子之间、夫妻之间、妻妾之间、长幼之间、良贱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勾勒出当时人际关系的“差序格局”,对当时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风情给予法律文化层面上的诠释和回答。一方面,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传统法文化;另一方面,丰富我们对《红楼梦》作品本身的认识,从而实现“在作品中发现法律,通过法律深化对作品的理解”这一目标。作者在文中提出:“我们不应当仅仅《红楼梦》当作一部古典文学名著来读,它也是一部批判现实主义作品,既批判传统社会,也批判现代社会。对于我们这一代人来说,在欣赏《红楼梦》文学之美的同时,更应该深刻感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巨大魅力,它所创造出来丰富的想象力、精致的生活和艺术,反衬出现代社会的平庸、粗俗以及想象力的缺失。”(2)“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 《红楼梦的法律世界》的作者尹伊君认为《红楼梦》不是写出来的,而是哭出来的。暑假两个月的时间终于看完《红楼梦》,而今再看《红楼梦的法律世界》,感触颇深。本书的作者提倡“制度的红学”,也叫“解释派”。主要是将《红楼梦》视为一部“活的”中国文化,认为《红楼梦》中关于中国传统社会——制度、典章、器物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描写,乃是高度真实与虚幻的统一,其中存在着可以与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互为解释的巨大空间。这种新的学派使我很受启发。除此之外,我还了解了其他关于《红楼梦》的两大学术派别:索隐派和考证派。以前也看过很多关于红学的描述,也听说过《红楼梦》里隐藏着重大的政治事件或历史事件,作者怕触及文网而不得不隐去。也听说过《红楼梦》就是写清世祖和董鄂妃的故事,或是明珠、傅恒、和珅以及金陵张侯家事……。但是不知这就是“想象的红学”,也就是索隐派的观点。第二派是“考证的红学”,也就是考证派,其最大贡献在于以现存资料最大限度的证明了《红楼梦》作者是曹雪芹。《红楼梦的法律世界》教会了我一种全新的研究问题的视角,以前对于《红楼梦》的研究大多是是从文史的角度却几乎没有学者系统的研究《红楼梦》中的法律问题:作者研究的方面很广,包括 流派、理论、作者、家族、家法、规矩、户籍、继承、旗地、典当、服舍、婚姻、妻妾、丧葬、祭祀、袭荫、捐纳、十恶、八议、枉法、犯奸、强盗、斗杀、赌博、自杀、和息、抄家、充发、大赦、胥吏、奴婢、僧道。每一个章节作者都从《红楼梦》中的一个细节入手,研究其法律问题。这里所说的法律,并不是西方学科分类意义上的“法律”,而是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是中国式的法律,它既包括“礼法”这样的国家法,也包括“家法”这样的民间法。“礼法”和“家法” 是最具中国特色的法律。礼与法密不可分,出礼则入法。家是中国人最基本的生活单位,一个人可以离“王法”很远,但却无时无处不在“家法”的管束之下。《红楼梦的法律世界》正是一部中国式法律生活的真实写照。《红楼梦的法律世界》以《红楼梦》为背景,解释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不失为红学的另外一种诠释。《红楼梦的法律世界》三十二篇,全篇5000字,无繁琐的注释,无法律术语,通俗易懂。当我们进入《红楼梦的法律世界》,就会发现这是一座无比丰富的文化宝藏,它不仅可以为红学研究打开一条新的通道,其中还存在着可以与传统制度乃至现代制度互为解释的巨大空间。但是我觉得美中不足的是作者对《红楼梦》后四十回作者高鹗的评价:“只要我们不至于愚蠢到和续作者同样的程度,就得承认后四十回与前八十回‘断非一色笔墨’。在思想、境界、艺术、文笔等方面,与前八十回完全不同、相差甚远的例子,后四十回中俯拾皆是。”我认真的看过《红楼梦》,也细细的品味过后四十回的描写,我承认高鹗的续写和曹雪芹的文笔确实有一些差距,但是他有他的特色、也有自己特有的写作风格,高鹗的贡献不容忽视。正如最近杨绛先生写的一篇文章《杨绛谈红楼:曹雪芹也有败笔,高鹗也有妙文》中所写:“高鹗的才华,不如曹雪芹,但如果没有高鹗的后四十回,前八十回就黯然失色,因为故事没个结局是残缺的,没意思的。”“第九十七回,林黛玉焚稿断痴情,多么入情入理。曹雪芹如能看到这一回,一定拍案叫绝,正合他的心意。故事有头有尾,方有意味。其他如第九十八回,苦绛珠魂归离恨天,黛玉临终被冷落,无人顾怜,写人情世态,入骨三分。”“高鹗的结局,和曹雪芹的原意不同了。曹雪芹的结局“落了片白茫茫大地真干净”,高鹗当是嫌如此结局,太空虚,也太凄凉,他改为“兰桂齐芳”。我认为,这般改,也未始不可。”等等。我很赞成杨绛先生的说法,我不会去完全的批判高鹗的文采,也不会极力的赞扬曹雪芹,我们要以批判性的眼光去对待《红楼梦》,去对待《红楼梦的法律世界》。4.请结合马克斯·韦伯的《儒教与道教》一书谈谈你对“理想类型”的理解,并比较韦伯提出的学术研究的“价值中立”与史学家陈寅恪先生提出的“历史理解之同情”。“历史理解之同情”强调要站在当事人所处的时代思考和评价历史事件,是史学界研究历史事物的基本原则之一。(1)理想类型的理解理想类型的主要任务是假设地把具体的,混沌多样的个别现象归并为一种“理念的”,亦即一种观念化的事件过程。马克斯.韦伯是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哲学家,也是当代西方有影响的社会科学家之一。韦伯提出理想类型idealtype,指的是在分析社会现象时,将多样性的观察结合而成的一种模式,是社会科学理论建构中一种方法论上必不可少的工具。韦伯的“理想类型”有两个方面的“理想型”:一方面,它们总是以一种逻辑上和理念上完美的概念为基础,而且通过许多竭尽其想象的考虑来追求之;另一方面,它们还与“思想观念”相联系,亦即它们是“分析结构的”,因而是为思想而设计的计划。强调并综合可观察到的实在的某种因素和要素,本身即倾向于“思想观念”,这种观念被解释为对于群体和个体的行为具有决定性意义。韦伯认为,理想类型作为一种理论结构,是从一个时代某些特有的社会现象这种经验材料中概括和抽象出来的,但不涉及经验事实,乃是一种认识手段,诸如经济交换、经济人、教派、基督教、科层制等均可归于理想类型。抽绎不同经验材料所建立的不同理想类型,其功能是对经验事实进行分类与比较。经验中有合于理想类型者,有不合于理想类型者,这就导致现象的因果关系的寻觅。理想类型是一种心理结构、思想模式,而不是伦理的理想,也不是自然科学的平均值。理想类型可以用于说明客观经验事实,是抽象的,却不是空想的。理想类型既表现为一个概念的体系,也表现为一个陈述的体系。它不是对社会现实的描述,而且也观察不到,但它是社会科学家确立社会事件和现象中的某些联系并将它们视为一个统一一致的体系的概念范式或建构原则。不同于自然科学家应用自然科学规律,社会科学家不是从理想类型概念推演出社会现象,而是把理想类型作为分析具体社会事件的一种启发性的工具。“一个理想类型是由单方面对一个或更多观点的强调,以及对大量分散的、孤立的、或多或少存在但偶尔又不存在的具体的个人的现象的综合而形成的,这些现象按照那些单方面强调的观点被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的结构。(2)比较韦伯提出的学术研究的“价值中立”与史学家陈寅恪先生提出的“历史理解之同情”韦伯认为:“价值中立作为经验科学的原则向文化科学提出了客观性的要求:将价值判断从经验科学的认识中剔除出去,划清科学认识与价值判断的界限。”它的核心观点是:“经验科学只能告诉我们事实怎么样,它可能怎么样,但决不教导人们应当怎么样,后者完全取决于人们自己依据与一定的价值取向的选择;从存在无法上升到应当,因此关于实在的经验认识的科学必须拒绝承担价值判断的任务,从而保持科学认识的客观性和中立性。”马克思·韦伯作为社会学家,他要研究的是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整体,表现出来什么样的规律和状态,“价值中立”是指在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过程中排除主观的干扰因素,尽可能地反映社会本身的状态,是一种去除自身干扰因素的过程,类似于在自然科学中做实验的状态,实验过程不受实验者主观价值判断的影响,不能凭喜好去选择自变量和相关统计变量,力求做到一种遵循学理的客观。“历史理解之同情”强调要站在当事人所处的时代思考和评价历史事件,是史学界研究历史事物的基本原则之一。陈寅恪讲对古人要抱有同情之理解,理解之同情的态度,苛求是不正确的。韦伯提出价值中立是社会学的根本原则,价值中立原则要求社会科学家在进行社会研究时,不能将自己的主观情感和道德判断加入其中,这其实也是实证主义的一个存在的必要条件。“历史理解之同情”是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强调要站在当事人所处的时代思考和评价历史事件,对古人要抱有同情之理解。韦伯的理解性解释,以理想类型为基础,强调行为主体的行动动机,那么可以把价值中立看作非研究者的价值判断,而是行为主体的所思所想,社会学家只是对此发表意见,并拿理想类型去解释此次行动,从而对这一行为进行判断,这样就做到了价值中立。陈寅恪先生的“历史理解之同情”强调更多的是设身处地的去分析和研究,比如大秦所处的时代,无论中西,充斥着战争和屠杀,混乱与死亡,那是一个野蛮的时代,但同时也是一个英雄的时代,那时的皇帝和士兵,学者与工匠,创造了许多世界上最伟大的奇迹。5.分析明清八股文的逻辑结构,在此基础上评论明清八股文对批判性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作用、启示与意义。(1)八股文的逻辑结构八股文作为中国古代的一种经义文体,最早起源于宋朝。王安石变法期间,由这位“唐宋八大家”之一的散文家率先开创。八股文的产生,本身有其进步意义,相对于唐朝科举主要考诗赋与明经,王安石开创的这种文体,主要是用来锻炼考生们对于儒家经典的理解和对时局策论的分析,是一种具有开创性的行文格式。宋朝的八股文言简意赅,以王安石的《里仁为美》为例,短短三百余字,便将孔子所谓的“里仁为美”阐释得更加清晰明了。比之从南北朝以来的四六骈文那种铺成排序的文风,这种经义文也算是当时的一股新风了。除王安石外,包括苏轼、苏辙、杨万里、陆九渊、文天祥等人都写出过十分优秀的八股文。然而,这种文体经过了南宋以后的继续发展,等到明太祖朱元璋定鼎江南,开科取士时,便要求考试文体必须用宋朝的经义体。其主要原因还是考虑到这种文体简便易读,而且条理清晰,对于朱元璋这种农民出身,连圣旨都用白话的皇帝而言,八股文似乎是他比较能看得懂的文章了。到了明宪宗成化年间,八股文便被正式定型为国家科举考试的专门文体,并形成了明清八股文那严格的行文格式。即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个部分组成,并且相互之间形成八比,中间四组必须严格对仗,不单纯是音韵、词组的对仗,而且思维逻辑也要对仗,所以八股文不仅有其严格的行文格式,也需要行文者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即使是明清时期的“代圣人立言”,也需要考生们在自己的知识储备里找出相应的依据来,组合成这种既能言之有理,又能符合平仄、词组、句式以及思维逻辑对仗的文体。明清时代的科举命题大多出自《四书》《五经》,而且出题还分为大题和小题。大题一般是多句和整章,小题则是一句或者一句中的几个字。(2)明清八股文对批判性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作用、启示与意义 八股文教学在中国的教育发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基于八股文在科举考试中的重要地位,八股文教学担负着培养八股人才,为封建政府输送官员的使命。股文教学适应了科举考试选拔人才的需要,形成了完整的教育体系。学生从启蒙教育开始,就要接受八股文写作教育。八股文教学的独特性在于它完全按照八股文的结构,顺次进行写作训练。八股文由破题、承题、起讲、入题、起股、中股、后股、束股等八个部分组成。教学就从破题开始,每阶段都集中训练学生的思维和写作能力。八股文教学以教会学生写八股文全篇为目标,同时在教学的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严密的思维能力、优秀的品德修养、敏锐的感悟能力和良好的学习习惯。一个教学实施的过程是复杂的,教学的影响是长期性的,八股文教学在历时三百多年的教育史中体现出来的语文教学思想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八股文取士,虽主要考《五经》、《四书》,以至专重《四书》,但却不采用要求考生死记硬背之法,而是规定必须撰写文章,阐述经义,以“代圣贤立言”。这种做法的一个重要背景是,强调对儒家经典的记诵,容易产生死记硬背之弊,而强调对儒家经典的理解发挥,又容易陷入“妄作主张”的境地。通过“代圣贤立言”式的阐述经义的考试,则不但要认真读经书,而且要读书得法,在认真阅读五经、《四书》及权威注疏之后,努力体会“圣贤之意”,真正做到“明天理,灭人欲”,掌握古代统治经验。一方面防止了死记硬背,另一方面又防止了束书不读,胡乱联系历史与现实,故为新奇诡异之论的毛病。从考试内容上说,要求“代圣贤立言”的阐述经义的考试,在古代社会中似乎是一种理想的手段。也就是说,在以儒家思想为指导、以巩固王朝统治为目的的传统政治格局中,八股取士是能够找到的最好办法了。八股取士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对文章格式的要求,所谓“排比有定式”。明清科举考试中的文章,一般需要四组文句,每组两个段落,相互对仗。因共有八个段落,即八股,故称八股文(又称时文、制义、制艺等)。对科举取士来说,它有一个优点,就是对仗工稳与否,标准很具体,使考官对内容大体达到要求的若干考卷,容易判定高下,避免引起纠纷争论。这在考生多,录取名额少的条件下,是至关重要的。历史上的科举,从来都十分重视这一类的标准,八股对仗就是北宋以后发展起来的一种文章格式,到明清时期正式用于科举考试。也就是说,面对应举人数多而录取名额少的矛盾,在考试形式的设计中,强调容易判别高下的客观标准,防止考官的主观升降和徇私舞弊,是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明清八股文有我们借鉴的内容,也有一些缺点值得我们批判,对此,我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发扬它的优点,避免它的缺点,这样才能对我们有所帮助。6.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的《批判性思维教程》一书指出:批判性写作指的是运用批判性思维的技术和方法进行写作的一种写作方式。批判性写作指的是一种评估性写作,根据批判性思维的一系列准则对给出的论证的可靠性进行评估,并写出分析评估报告。请结合本学期课程围绕“法律应否被信仰”展开的阅读与讨论,谈谈你对批判性写作的认识和运用。
责任编辑:兰州理工大学法律人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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