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夫妻签订离婚协议 传真件遭"偷梁换柱"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080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7
摘要:[案例] 李芳和朱建是大学同学,毕业后结婚。婚后一年,公司派朱建去广州工作,接下来的两年多里,夫妻俩长期两地分居,感情变得淡薄,朱建向李芳提出了离婚。李芳要求两套共有房屋和存款都归自己所有,想以此来挽留朱建,没想到朱建毫不犹豫地同意了。 离婚后
[案例] 李芳和朱建是大学同学,毕业后结婚。婚后一年,公司派朱建去广州工作,接下来的两年多里,夫妻俩长期两地分居,感情变得淡薄,朱建向李芳提出了离婚。李芳要求两套共有房屋和存款都归自己所有,想以此来挽留朱建,没想到朱建毫不犹豫地同意了。 离婚后,李芳决定将其中一套房屋卖掉。按规定,李芳要配合买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房子仍登记在朱建名下,可朱建总是寻找各种理由,不到上海办理过户手续。 李芳找人调查了朱建在广州的情况,发现他在离婚前就与高中同学住在一起,并在广州买了一套房产。李芳起草了一份补充协议传真过去,表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某住房归朱建一人所有,但朱建必须在10日内配合李芳办理上海房产的过户登记,否则此条作废。 朱建收到传真后依旧没有动静,李芳的律师多次与其接触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朱建拿出一份截然不同的传真件:“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某住房归朱建一人所有。 ”到底是谁偷梁换柱,更改了协议的内容呢?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法院调解未果,于一个月后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广州市白云区房地产局的档案记载,广州市白云区某房产系朱建在婚前购买,系两人共同财产。现李芳要求分割于法有据,故判令朱建向李芳支付30万元的财产补偿折价款。 [评析] 律师站在客观角度分析,原告双方肯定有一方使用了偷梁换柱之策,要么是李芳将离婚协议进行了条件增加,要么是朱建对某些条款进行了删减。由于采用传真签订离婚补充协议书,当原件和传真件不一致时,很难分辨真伪。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均不愿意见面协商,建议在离婚协议或离婚补充协议的协商过程中,当事人要有较高的证据意识,最好通过书面文本签订协议(电子证据从法律角度分析,也是书证,证明力比传真件强)。 如果事情紧急,通过传真件形式缔结协议,在双方之间初步确定协议内容的情况下,当事人最好采用证据补强的措施,再通过书面文本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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