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受害人倒赔 要了三条命 为死者伸冤 上访人被打残
来源:刘治成 作者:刘治成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4
摘要:民事 判受害人倒赔 要了三条命为死者伸冤 上访人被打残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邹洪琴、王明昌人身损害赔偿、财产赔偿纠纷一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03)宜民一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相互赔偿的金额相抵后,王洪泉给付邹洪琴、王明昌540
民事 判受害人倒赔 要了三条命为死者伸冤 上访人被打残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邹洪琴、王明昌人身损害赔偿、财产赔偿纠纷一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03)宜民一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相互赔偿的金额相抵后,王洪泉给付邹洪琴、王明昌540.75元并负担诉讼费1257元。该判决称,“原告王洪泉诉称,2002年10月15日,因被告王明昌声称其家中财物被盗并借口拔掉村委会安排安装在他家的通向原告家的有线电视接线插头,其子王俊伟便到王明昌家欲问究竟,遂与被告邹洪琴发生争执。原告上前劝阻被邹洪琴用镰刀砍伤,王明昌又用木棒击打其伤口及肩、头部。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16148元,误工费1390.37元,护理费5056.8元,交通费252元,营养费834元。被告辩称原告擅自翻墙进入被告家中修理电视天线并带多人参与殴打。该案法庭审理时,法官询问被告家被盗了什么物品,被告答:“大东西没有什么,小东西也不清楚。”该判决没有认定其财产损失。证明被盗是假的,被告借口拔掉村委会安排安装在他家的通向原告家的有线电视接线插头是寻衅滋事。该判决书查明,两家之间相通,证明翻墙是假的。判决书查明中记载有医院对王洪泉的诊断、病历检查症状和治疗经过,查明共支出医疗费15799.30元,也称“邹洪琴用去医疗费615.20元,王明昌用去医疗费754.20元。”但开庭笔录载明,“王明昌的病历及医疗发票的原件在休庭后由王明昌本人提走,直到9月2日才由代理人交来,交来时本案鉴定和审核已经完成。故王明昌的病历及医疗发票没有审核。”原告称王明昌的病历及发票是伪证是有理由的。但该判决却称,“邹洪琴、王明昌的医疗费均属合理”。原本原、被告两家相通,诬原告翻墙进入是无稽之谈!庭审中,被告王明昌称原告纠集多人到他家闹事,而事实是无中生有,他所说的刘孟强根本没有参与,而欧叶平,原告也不知道是个什么样的人,吴小伟也根本没有在场,他只是原告儿子叫来家里搞装修的,有王仲华的证言和吴小伟在公安局的笔录证明,他没有参与。被告邹洪琴在庭审中一直不承认是她用镰刀将原告砍伤。称是原告自己撞到她拿的镰刀上的,而她在公安的两次笔录及被告王明昌的公安笔录均承认是她拿镰刀砍伤,为何在法庭上又如此无赖?在法庭对原告的主治医生的调查中,医生讲刀伤是原告其他并发症的诱因,且原告原来并没有这些病的病史。但该案判决王洪泉“治疗失血性贫血、止血药和输血的费用“,被告只承担四分之一的赔偿。被告邹洪琴的病历只是皮外伤,没有住院。正常上班,却鉴定需一个月的误工期。被告王明昌的伤没有任何证据,开庭笔录中记载“在纠纷中,王洪泉和王明昌都承认,两人没有在一起扭打。”证明王洪泉没有打他。两被告的伤都不是原告所致。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终字第073号民事判决书称本案为“上诉人王洪泉因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判决称,“上诉人王洪泉提起上诉称:本案纠纷的起因是因王明昌谎称家中被盗而将其经村统一规划安装在被上诉人家的有线电视线拔掉,其子王俊伟发现后去被上诉人家询问,后从争吵发展到打斗,其是在儿子王俊伟与王明昌争吵时上去劝架,而被邹洪琴用镰刀砍伤,故原审法院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与事实不符,其不应对两被上诉人承担责任;此外,其对原审法院对双方的病情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只所以如此,是因为邹洪琴的叔叔邹小良是宜兴有名的开发商,有钱。他与宜兴法院院长裴全华是儿女亲家。裴全华之女是邹小良的儿媳。此案派出所多次调解,要求王明昌夫妻承担王洪泉的医疗费16000元,其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由王洪泉自理,但王明昌夫妻不出一分钱。王洪泉的父亲王兴余曾对儿子、儿媳说:王明昌不拿医疗费,我就吊死在他家门口。2003年6月13日,他就吊死在自己家的猪舍里(大约要在被告门口上吊也非易事)。2004年4月9日二审判决之后,农历8月24日,王洪泉之妻刘玉娣到娘家,对母亲和哥哥刘永林诉说案件冤情,说死也不服。并说:这是我最后一次跟你们见面了。她离开娘家十分钟左右,在离娘家500米的地方撞汽车死亡。王洪泉生前对他妹夫潘荣林等亲朋好友说:“法院陈敖齐(本案审判员)这畜牲把我当成一头猪,把我捆在长凳上硬杀死的,开庭时不骂邹洪琴而一直骂我,我死也不服,我死了口眼不闭。生前就写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刘永林为他伸冤,要求查处陈敖齐枉法裁判罪的犯罪行为。2005年农历正月初五晚上,王洪泉喝农药自杀身亡。被告的诉讼代理人谢伯兴曾被聘任刘永林任经理的中南实业公司法律顾问,妹妹死亡之后,刘永林曾问过谢伯兴。谢说:“不是我要被告反诉的,是邹小良要反诉的。”那时他又是邹小良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是拿谁的钱给谁服务,他只能听邹小良的。谢说的是实情,但他忽略了一个法律工作者的底线。因他的代理造成对方奇冤,他应该是有愧的。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件普通人身损害案件的审判导致原告王洪泉及其父亲、妻子自杀,导致原告妻兄刘永林为此案伸冤十三年,并在2014年12月15日应约被宜兴市法院副院长王旭东接待时,刘永林在被关闭着的院长接待室里,被陪同院长接待的立案庭庭长周清将手指折断,造成左手第四近节指骨基断裂,断端分离,累及掌指关节面致第四近节指和小指残废。被伤害手指植入钢钉,终身不能取出,构成轻伤。英国哲学家、思想家、作家和科学家弗兰西斯·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看此案不公的审判对当事人的损害难道不是比对方当事人的伤害严重一百倍吗?!2015年3月,王俊伟以法院枉法裁判为由申请国家赔偿,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法赔字第00001号《决定书》称,“经审查,王俊伟之父王洪泉因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4月9日作出(2004)锡民终字第07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洪泉2005年2月死亡,王洪泉妻子2004年8月死亡。后王俊伟申诉,2009年11月27日,本院以(2007)锡民一监字116号《通知书》,告知王俊伟提出的申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王俊伟认为法院判决对案件责任的认定有误,判决不公,枉法裁判导致其父母含冤死亡,要求赔偿人民币150万元。”该《决定书》以“王俊伟的赔偿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的申请条件”为由,“驳回王俊伟的国家赔偿申请”。王俊伟申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被驳回。是否因为本案的处理而使三人自杀,本案的判决即使明显的错误,也更不容易让法院纠正了呢?为了一件极普通的人身损害案件,而致三人自杀,一人伤残,该不该追究有关办案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该如何抚慰死者亲属?(刘治成,2017年4月11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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