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载《成都师范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传统犯罪原因论的困境及出路李 凯(西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成都 610041)内容摘要:传统的犯罪原因论关注社会等宏观原因要素,但其并不能给犯罪防控提供具有实践价值的思路,反而将犯罪防控带入了务虚的困境。微观的犯罪原因论关注罪前情境及情境预防理论的运用,通过对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罪前情境的消除,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控犯罪。故此,对犯罪的防控不仅要从宏观原因要素加以认识,更应重视微观原因要素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唯此,犯罪防控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关键词:犯罪原因 犯罪防控 罪前情境 情境预防 The Difficult Position and Outlet for Traditional Causationismof CrimeAbstract: Traditional causationism ofcrime mainly concerns macro-level factors such as social factors, but it canhardly provide valuable practical train of thoughts to crime prevention. Furthermore,it could probably lead crime prevention to be more theoretical and ideological.Micro-level causationism of crime concerns pre-crime situations and theapplication of the theory of situational prevention, which aims to preventcrime to its maximal degree by clearing away pre-crime situations. Therefore,both macro-level and micro-level causal factors of crime should be taken intoconsideration in crime prevention. Only in this way could crime prevention havea definite object in view. Keywords: Cause of a crime Crimeprevention pre-crime situation Situationalprevention一、问题的提出 马克思曾经说犯罪是“孤立的个体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i]。在人类历史的漫漫长河中,对于犯罪的本质猜测和断言不胜枚举,对于犯罪原因的探究亦不胜枚举。最初,学者们注意到,犯罪与政治、文化、经济、宗教、自然环境等有密切关系,同时犯罪与犯罪者个人的道德水平、文化素质密不可分。诚然,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但一提犯罪原因就教条地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做宏观分析,以至于许多不同类型犯罪的产生原因竟然大同小异,这实际上对研究犯罪的成因及其对策并无益处。此外,传统的犯罪原因论还可能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混淆了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与作为个体现象的犯罪行为。 有学者认为,犯罪现象作为犯罪行为的集合体与犯罪行为有重大区别,前者是抽象的,后者是具体的。[ii]“犯罪”这个概念有不同的层次,日常用语中的“犯罪”可以指代所有应该受到批评的行为,例如毛泽东曾说“浪费是极大的犯罪”,[iii]这里的“犯罪”显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即使在法律层面,“犯罪”也有不同层次。犯罪可以指一种社会现象,这种社会现象由许许多多具体的犯罪行为构成,例如贪污现象就是由各种具体贪污行为构成的。传统的犯罪原因论基本上忽视了犯罪现象与犯罪行为的区别。无论是政治原因、经济原因还是文化原因,他们所解释的主要是犯罪现象或者是某一类犯罪现象的总体原因。而对于某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却不具有犯罪学意义上的针对性。可以说,即使同样是受贿行为,促使甲的受贿行为和乙的受贿行为发生的具体原因肯定存在差异。 第二,传统的犯罪原因论对于犯罪预防的作用较为有限。 对于犯罪现象的研究归根结底是服务于犯罪防控的,但是传统的犯罪原因论对犯罪防控的作用十分有限。譬如,当我们指出职务犯罪的发生与监管不力有关时,如果不能进一步指出这种“监管不力”到底指的是什么、其表现形式和成因是什么的时候,那么这种犯罪原因的研究就是失败的,因为它对于犯罪防控没有实践价值。退一步讲,传统的犯罪原因论所考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在较长的时间内都无法改变,即使我们认识到某种犯罪的发生与其有密切关系,但是我们也难以通过改变以上因素来防控犯罪。第三,传统的犯罪原因论忽视了被害人对于犯罪发生的重要作用。“从犯罪学角度来看,被害原因的研究、被害调查的研究从被害人层面促进了其‘二分体’的另一面——犯罪学研究的发展。被害原因的研究使得犯罪原因和生成机制的研究更加全面和深入;被害人调查由于采取自我报告和学术机构调查结合的方式,更容易发现潜在的被害暗数现象,有利于对犯罪水平和犯罪发展趋势进行较为客观、全面的分析和预测;被害原因的研究也为犯罪预防和控制提供了采取针对性措施的基础。”[iv]一言以蔽之,忽略了被害人侧面的犯罪原因论必然是残缺的犯罪原因论,从而也无法为犯罪的防控提供准确、坚实的基础。 实际上,从宏观层面研究犯罪现象本无可厚非,而且是必要的。但是犯罪学毕竟是一门实用性非常强的学科,“离开了对犯罪行为发生规律的准确把握,只着眼于从社会角度对犯罪现象的原因和条件进行一般性论述,是难以深刻理解犯罪的真实过程的。”[v]正因为如此,微观的犯罪原因论——罪前情境理论似乎可以成为传统犯罪原因论困境的出路之一。 二、微观的犯罪原因——罪前情境理论 在罪前情境理论看来,具体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三个要素结合的产物:犯罪人格、罪前情境和社会反应。简单的说,犯罪就是具有一定犯罪人格的人在一定情境下实施的行为,这种行为受到社会的负面评价,尤其是受到刑法的负面评价。 犯罪人格是个体所具有的反社会的心理和行为倾向,它是犯罪发生的基础。虽然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受到了广泛质疑,但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多数犯罪人确实具有异于常人的人格和心理。此外,即使犯罪人在人格和心理上总体上是正常的,但其在某些特殊的环境下,由于受到外界刺激,仍然会产生犯罪心理,进而实施犯罪。 罪前情境则是个体所面临的直接促使其形成犯罪动机和将这种动机转化为侵害行为的外在形势。[vi]一个人仅具有犯罪人格并不一定会实施犯罪,因为人是理性的动物,多数情况下会根据当时当地的条件来决定是否实施一个行为。当实施犯罪的条件不具备时,例如实施难度大、风险高,那么行为人一般会选择停止犯罪;相反,如果外界环境十分有利于作案,那么行为人很容易受此刺激而选择实施犯罪。“犯罪的直接决定因素是人与情境的复合体,客观情境对于犯罪来说是很重要的,因为它提供了犯罪行为发生的机会。”[vii]罪前情境就是这样一种促使犯罪动机形成和使犯罪动机转化为犯罪行为的外在情况。从有利于作案的程度,罪前情境可以分为危险情境、中性情境和混合情境。[viii]顾名思义,危险情境是指那些十分有利于犯罪实施的情境;中性情境指并没有现成的犯罪机会的情境,需要行为人主动寻求犯罪的有利条件;混合情境指既有有利于犯罪的条件,也有不利于犯罪的情况,二者交织在一起。 有学者认为罪前情境包含六大要素:[ix]第一,人。人又分为:(1)犯罪人;(2)被害人,即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3)执法者;(4)旁观者,即除上述3种人之外在犯罪现场存在的其他人。第二,物。包括各种有形物体,尤其是有经济价值的物体,最能对行为人产成犯罪刺激。第三,事件。即不以犯罪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各种情况。第四,状态。状态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存在并表明事物之间的某种关系的状况或现象。例如社会解组状态、法律执行不力状态等。第五,时间。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中实施的,不同的时间对犯罪人有着不同的意义。时间对犯罪行为的积极或消极的意义,是随犯罪行为的不同而有差别的。第六,地点。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空间中发生的,不同的地点对犯罪行为也有不同的意义。与时间一样,地点对犯罪行为的积极或消极的意义,也是因犯罪行为的不同而有差异的。 罪前情境理论解释犯罪发生的第三个要素是社会反应。社会反应是社会对一个行为的评价和处理方式,不同行为的社会反应是相异的。有的行为得到的是正面的社会反应,但有些行为(典型如犯罪)则是负面的反应。社会反应是人们对犯罪本质认识的一次升华,因为从这个时候开始人们逐渐认识到犯罪不是一种单纯的客观存在,犯罪还包含了人们对这种行为的评价。这就是为什么同样的行为在有些国家是犯罪,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却不是犯罪。一个行为,只有通过刑法被贴上犯罪的标签以后才成为受到社会谴责和国家制裁的犯罪行为。 罪前情境理论从微观上阐述了犯罪发生的一般规律,这为犯罪预防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从犯罪发生的过程看,首先是存在具有犯罪人格的个体。与此相对应的,犯罪预防可以从改造犯罪人格入手,对个体的犯罪倾向进行矫正。由于人格是一个不断被塑造的过程,尤其是青少年,通过教育熏陶能够对他们的行为方式和人格特征产生正面影响,从而避免一部分人走上犯罪道路。但是人格改造依然存在着难以摆脱的困境。 首先,就学校教育而言,其对青少年的教化作用不可否认。但是,这种教化功能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发生正面的作用却难以验证。青少年日后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不当的教育扭曲了他们原本健康的人格,还是因为教育没有感化(甚至激发了)他们原本不良的人格?或者二者皆有?不论如何,有一点似乎是明确的,受过教育者中,犯罪者的数量是远低于守法者的。 其次,就刑罚改造而言,其对于犯罪人格的改造功能更是不得而知。刑罚的改造功能受到了诸多犯罪学家的质疑。譬如,菲利认为,“作为镇压手段的刑罚具有的是消极的而不是积极的价值;它不能将一个反社会的人变成一个社会性的人;刑罚和教育一样,它的改造力量通常被夸大了。”[x]我们一直信奉劳动能够改造一个人,因此我国的刑罚是以思想教育和劳动改造相结合的。曾有学者以中国监狱在20世纪50年代成功改造战犯,甚至末代皇帝为例,证明监狱改造的功效。[xi]但相反的例子却是前科人员犯罪的不断增多,以至于犯罪侦查机关在破案时将从前科人员入手作为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之一。在一种与世隔绝、孤独苦闷、交叉感染的环境中,能否收到预期的改造效果实难道明,这也是为什么有的观点认为监狱对于犯罪预防的作用仅仅是将可能作案的人关在监狱,使他们没有机会到社会上作案而已。笔者认为,人格改造是一项长期而细致的工程。它应该发生在一个人成长过程的点点滴滴中,发生在春风细雨般和煦的环境中,发生在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面的关爱中,人格的塑造是在长期的熏陶中完成的,它很难发生在监狱那种紧张对抗、孤独苦闷、缺少阳光雨露的环境中。由此观之,人格改造不仅仅是针对犯罪的一种预防手段,它更是全面提升个体素质,提高社会整体文化水平的必须措施。就目前情况来看,仅仅是针对具有犯罪人格的人实施的人格改造还很难收到良好效果。 三、延伸与出路——情境预防理论及其运用犯罪的防控,除去教育与惩罚的措施外,根据前述对罪前情境理论的理解,消除犯罪的罪前情境是十分重要的工作。也即,对某些高发生率的犯罪,直接通过管理、设计、调整的方式持久有机地改变环境,营造一种不利于犯罪的环境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xii]此即情境预防。[xiii]情境预防与人格改造不同,是“从犯罪抑制论转向犯罪预防论”、“从刑法的事后处罚转向刑事政策的事前预防”的重要举措,可以结合其他犯罪预防措施对犯罪的防控起到立体的联动作用。 情境预防的具体措施有很多,例如目标加固、目标转移、邻里守望、社区警务等等,这些具体措施的都是情境预防5种思路的体现。情境预防的思路是,通过人为地设计、调整来提高犯罪难度,提高犯罪风险,降低犯罪回报,减少犯罪刺激,排除犯罪借口。[xiv]具体如下: (一)提高犯罪难度:许多案件的发生与作案难度低、容易得手有密切关系,例如对无人看守的行李进行盗窃。提高犯罪难度具体措施如目标加固,就是通过安装锁、焊接等方式提高犯罪难度以此达到减少案件的目的。 (二) 提高犯罪风险:提高犯罪风险来达到犯罪预防目的的典型例子就是安装监控设备。暴露在监控设备下,除非行为人是有备而来,否则案发后被抓捕的可能性非常高,超市型商场能够在全球兴盛与监控设施的发展不无关系。 (三)降低犯罪回报:犯罪分子如果考虑到犯罪投入和犯罪收益不成比例的话会倾向于放弃犯罪。明显的例子是盗割电线电缆曾经非常猖獗,不法分子盗窃电线电缆的目的是获取其中的铜芯。但随着光纤在通信电线的广泛应用,此类盗窃案件迅速下降,因为光纤对于犯罪分子而言只是一堆废品。 (四)减少犯罪刺激:减少犯罪刺激的方法包括避免冲突、减少情绪性冲动等。未成年人性犯罪往往就是在色情物品和暴力影片刺激下的冲动行为。多数冲动型犯罪都是在强烈的外界刺激下实施的,这些犯罪本来可以避免,犯罪分子事后也往往追悔不已,因为这些犯罪行为本不在他们人生道路的规划中,仅仅是因为受到刺激而“意外”地实施了犯罪。 (五)排除犯罪借口:有些人在是否选择实施犯罪行为时可能摇摆不定,如果此时外界给了他一个犯罪的借口,其犯罪意志就会坚定。鲁迅笔下的孔乙己认为“窃书不能算偷”就是一个犯罪借口,我们日常生活中一些俗语也是某些人给自己找的犯罪借口,如“顺手牵羊不为偷”、“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等。情境预防的思路之一就是消除这些犯罪借口,例如提醒公众不要远离自己的物品,以免被人“顺手牵羊”。 情境预防的兴起和运用也使我们不得不反思一个问题,即在研究犯罪原因时,我们可能也经常犯“基本归因错误(fundamentalattribution error)”。该错误是指,人们常常存在归因失真的错误或偏见,我们在评价他人的行为时总是倾向于低估外部因素的影响,而高估内部或个人因素的影响。例如,对学生学业的失败,我们往往归结于他的懒惰,而忽视了他所处的环境和面临的各种困难。对于犯罪行为的认识也存在类似情况,我们常常把犯罪原因归结于行为人品性恶劣、道德败坏,而忽略了罪前情境因素。事实上,很多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并不是行为人自身的因素,而是他所处的宏观社会环境和微观罪前情境。正是这个原因,情境预防并不纠缠于个体的人格改造上。当然情境预防也有其局限性。例如,对于犯罪意志坚定,有预谋地实施的犯罪显得无可奈何。这类犯罪分子即使一时半会没有合适的作案条件,也会伺机作案。国外有犯罪学家就提出“犯罪置换”理论,即情境预防虽然使某些犯罪难度增加了,但并没有真正消除这些犯罪,而是使这些犯罪转换成了其他类型的犯罪。[xv]例如1971年伦敦要求汽车安装转向锁,新车的失窃数量下降了,但那些没有安装转向锁的旧车失窃数却增多了。很显然,对罪前情境以及情境预防理论的认识和运用不能“因噎废食”,至少我们在传统犯罪原因论制造的犯罪防控困境之外找到了一条更为务实的犯罪防控的出路。参考文献:[i]《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79.[ii]张远煌.犯罪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95.[iii]《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34.[iv] 申柳华.德国刑法被害人信条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导论)1.[v]张远煌.论罪前情境[J].法商研究,1999,(3):103.[vi]张远煌.犯罪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39.[vii] Edwin H. Sutherland&donald R.Cressey, Criminology 10th ed. Philadelphia: J.B.Lippincott, 1978, p.80.[viii] [法]坎贝戈.犯罪学的基本问题[M].巴黎大学出版社,1988:156.[ix]王牧主编.新犯罪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43-145.[x] [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 [M]. 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78.[xi] 陈士涵.人格改造论(上卷)[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1:18.[xii] See Ronald V.Clarke:“SituationalCrime Prevention”,in M.Tonry&D.Farrington D(eds),Building a Safer Society:Strategic Approachesto Crime Prevention,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5,p.91.[xiii] 李凯.贿赂犯罪中情境预防对策的引入及其运用[J].成都师范学院学报,2013,(8):16.[xiv] SeeCornish&Clarke:“Opportunities,Precipitators and Criminal Decisions:A Replyto Wortley’s Critique of 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in M.Smith&Cornish(eds),Theoryfor 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Crime Preventions Studies,vol.16,New York,CriminalJustice Press.[xv] [英]Ronald Blackburn.犯罪行为心理学[M].吴宗宪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3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