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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企业擅设“黑名单”应受严惩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史洪举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25
摘要:旅游企业擅设“黑名单”应受严惩
  完善法律法规,不仅以高额罚款等措施严惩擅自设立“黑名单”的经营者,更应将其记入征信系统,让其付出沉重代价。

  携程旅游网页一则云南游的项目中明确规定记者、导游及河南焦作、河南驻马店、湖南醴陵、广东揭阳等地人禁止参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经营者的义务,也就是说,消费者有自主选择经营者和商品的权利,而经营者必须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其无权拒绝消费者。

  无论何种职业,无论哪个地域的群体,只要支付对价,其就享有消费者权利,经营者就应当为其提供商品和服务。将特定职业、个别地域的消费者拒之门外的选择性服务,其违法性非常明显。能够对消费者权利进行必要限制的,只能由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作出。作为消费者,其能不能参团云南游的项目,不该由旅游经营者说了算,而应由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说了算。

  从更深层面讲,拒绝这些消费者,可能源于旅游行业的一些潜规则,即旅游购物、诱导消费。记者的职业就是舆论监督,要是允许记者参团旅游,很可能不仅从记者身上捞不到任何“油水”,反而会由于记者的监督曝光,让经营者从其他游客身上“薅羊毛”的如意算盘落空。而一些地域的游客,很可能过于“抠门”,导致经营者旅游购物的生意赔本。利益驱动之下,自然会让这些群体倍受“歧视”,不受待见。

  遗憾的是,对这些明显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和自主选择权的违法行为,却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而且,被歧视和拒绝的消费者只是潜在的消费者,并未成为已经与经营者建立消费合同的消费者,很难证明消费者权利受到了侵害,自然难以有效维护权利。对此,作为消费者“娘家人”的消协理当出面应对,或者提起公益诉讼,或者督促监管部门查处违规行为。

  长远来看,还应完善法律法规,不仅以高额罚款等措施严惩擅自设立“黑名单”的经营者,更应将其记入征信系统,让其付出沉重代价。还有必要挖掘其背后的旅游购物顽疾,斩断为旅游者“挖坑”的黑色链条。

责任编辑: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