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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始终是法院难以承受之重_思绪在飞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思绪飞扬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25
摘要:执行工作始终是法院难以承受之重 文/思绪在飞〔沧子君〕 当前,法院执行工作正在大张旗鼓的开展,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都挂起帅来,全面领导和协调执行工作。此力度空前之大,不可谓不重视,都希望能在短期内收到良好效果,以解决“执行难”这个困扰了人民

执行工作始终法院难以受之


文/思绪在飞〔沧子君〕

当前,法院执行工作正在大张旗鼓的开展,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都挂起帅来,全面领导和协调执行工作。此力度空前之大,不可谓不重视,都希望能在短期内收到良好效果,以解决“执行难”这个困扰了人民法院几十年的难题。

党委的举旗对推动执行工作的确有很大的作用,这种作用是别的任何机构都难以替代的。比较显著的作用是,有助于消除存在已久的一些政府部门不积极协助法院执行的现象,能够督促一些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务员积极履行判决义务。

然而,在党委推动下所解决的问题也只是执行工作难题中的小部分,最终的结果还是不容乐观。现实中阻碍和制约着执行工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司法环境不佳的外部因素之外,还有来自于法院内部的重要因素。可以说,只要执行工作的承担主体还是人民法院本身,在一些顽症还未有通过改革方式清除的情况下,“执行难”的问题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笔者曾在法院工作数年,也从事过执行工作,下面就谈谈内外因素对执行工作的影响:

一 人民法院一直还存在着重审判轻执行的观念

按宪法的定位,法院固然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工作当然是主业。但法律同时又赋予了人民法院执行权,因此,执行工作也应是与审判工作相当的法院另一个主业。可现实中却未能做到执行与审判的地位相当,首先就体现在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常认为执行工作的档次要低一些,这从法院对执行人员的人事安排上就可略见一斑。不少法院基本上是安排一些业务能力较弱的人员到执行局工作,甚至有的是其他审判部门都不想要的人,执行局有时成了“收容所”,别以为提高了执行局长的级别地位就解决问题了,现实并非期望的那样好。这种现象一直长期存在,无疑是反映了许多法院从领导到普通干警对执行工作始终存在着轻视心理。此情况在基层院尤为严重,在绝大部分案件的执行工作都由基层院承担的情况下,若还存在这种重审轻执的观念,那对整个执行工作的影响将是巨大的,最直接的不良效果是将导致执行工作的动力不足、执行工作在法院全局工作中所占的比例偏小等等。

二 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不强

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了各种利益纷争越来越多,法院执行任务也因此而日益繁重,但与之不相应的是执行体制的长期不变和执行力量的严重不足,实是难以承担如此超重超压的工作任务。

一是执行力量过小。既然法律定位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同等重要,且实际中的执行工作量也不比审判工作量小,须知我们面对的现状是绝大部分案件都可能要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工作不仅要用脑力,而且还要用体力,因此执行工作量相较于审判而言,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可在人力安排上明显是厚此薄彼。审判力量占了法院总人数的百分之六七十以上,且精英均在审判人员序列中,执行人员和其他人员只能在余下的人数比例中解决,由此可见执行力量的不足。

二是执行能力有待提高。上面已谈到,由于受执行人员数量少和人员素质能力不强的因素影响,整体的执行工作水平是未能适应新时期需要的。执行人员的综合能力尤为重要,会直接影响到执行指挥是否正确有力、执行措施能否正确运用、临场处置现场突发事件的措施是否得当、同有关部门及当事人的沟通协调效果是否良好等。如果综合能力不强,执行效果肯定不佳,整个执行工作成效也就大打折扣了。此外,执行工作在实际上还起到一种对判决进行“审查”的作用,综合能力较强的执行人员可以在执行前的必要“审查”中发现裁判存在的问题,以及时向审判庭反映,成为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和纠正裁判瑕疵的的另一种补充形式。

三是对执行工作专业人才的培养不够重视。执行工作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来看待,一直以来,法院都不大注重对执行人才的专业培养。须知,执行工作虽与审判息息相关,但在许多方面是有别于审判工作的,其工作特点应类似于法官与警察两者的结合。现实中却少有专业的培养途径,主要还是依赖于从审判人员中转换,因此导致专业执行人才的缺乏,执行的整体能力也就受到影响了,这显然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也不利于执行队伍专业化的建设。

总的来说,执行力量不足不强的问题是比较严重的,更糟糕的是执行力量与审判力量目前是法院难以调和的矛盾,顾此必失彼,依靠法院自身的能力是无法解决的,最终也就由“执行难”来买单了。

三 外部的因素制约

除了上面所述法院自身的原因以外,还有就是外部因素的制约,在此仅简单点点。

一是公民整体法律意识不强。现实中恶意抗拒执行和各种逃避执行的现象很多,法院受制于力量的不足和能力的不够,难以很好地应对,也无法完全解决这些问题,因此严重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效果。

二是许多政府部门和官员缺乏法治思维,不积极支持和协助法院执行工作。这次党委如此高度重视执行工作,有利于消除来自于这方面的阻碍,但党委也只是开个好头,承担执行工作的主体具体还是人民法院,在司法权威不高、法治目标尚未完成的今天,显然是任重而道远。

三是完全无偿还能力的当事人不少,影响执行效果。现实中的许多被执行人完全无执行能力,在穷尽了执行手段之后,法院肯定是裁定中止执行。但这是官了民未了,判决的执行问题依然还存在着,当事人必然会向法院施加压力,或者越级上访,这已成为法院不能承受之重。

可见,是内外两大因素的合力,才形成了“执行难”的局面。说真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两大因素都不容易解决。先说法院自身因素,只要执行工作还由法院承担,在“三定”方案已规定了法院的总体人力以及重审轻执的观念不改的情况下,执行难的问题就会始终存在。再有就是外部因素,党委的工作千头万绪,不可能长期如此专注执行工作,一旦这阵风过了,所有的阻力还会故态复萌,法院也就没办法了。

那么,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呢?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是改革现行的执行体制,人民法院专司审判,把执行从审判机关分离出去,重新组建独立的执行部门,制订专门的执行程序法,再赋予相当的权力,才可以有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最起码这样的改革非常符合中国的国情,也适合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司法环境。

责任编辑:思绪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