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 因嫌公司新调整的工作地点离家太远,张女士提出辞职。公司拒绝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张女士便起诉到法院,讨要经济补偿金7500元。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已审结该案,判令该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6250元。 张女士称2011年4月1日进入一服装公司做销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张女士每月工资2500元,根据工作需要且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工作岗位、地点。之后,张女士便在该公司海淀店工作。 今年4月1日,公司通知张女士到密云店工作,张女士称其家住海淀,去密云上班太远,几次与公司协商,希望仍留在海淀店工作,但公司没有同意。4月4日,张女士以新工作地点距家过远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元。案件审理中被告公司辩称,单位有权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地点进行调整,张女士据此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海淀法院认为,鉴于被告公司未举证证明,将张女士调到密云店工作时取得了她的同意,且考虑调动后的工作地点离张女士家过远,而公司也没提供必要的协助,公司调岗行为属于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张女士以此为由提出辞职,于法有据。海淀法院判决被告向张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250元。(记者张淑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