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4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园××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607-3。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浩瀚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大道××园××-××栋××楼××、××室,组织机构代码:××8340。 法定代表人张某。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网尚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1)深南法知民初字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5日,电视广播公司代表人陈志云鉴署《授权书》,称电视广播公司将其拥有合法版权之所有电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传播权、发行权、复制权、放映权于2008年1月1日以独家专有(形式)授权给网尚公司,授权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授权书》并明确,在授权期限内,网尚公司全权负责上述电视剧于中国大陆地区授权权限之内信息网络传播等事宜,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电视剧之相关授权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行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 2008年12月5日,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发出《拥有权证明书》(编号:14885)称:“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会)接获会员公司--电视广播有限公司(TelevisionBroadcastsLtd)(以下简称TVB)申报。经查证,本会相信各项申报正确及可靠。据申报,TVB拥有下列电视连续剧版权,该版权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之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该《拥有权证明书》显示,该电视连续剧名为《珠光宝气》(共82集),制作公司及出品公司均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完成年份为2008年,第一次发表地点及年份为2008年香港等地,监制为戚其义,主要演员为黎某、蔡某等。 2009年5月17日,经网尚公司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王涛、公证处工作人员齐某与网尚公司代理人吴某来到位于深圳市××区××大道××园××-××栋××楼××、××号的××网吧。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吴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的服务台领取了“××网吧上网卡”一张,随机选择了网吧内编号为B153号的计算机后,吴某在该计算机上进行了操作,与本案相关的主要步骤记载如下:启动计算机,插入上述“××网吧上网卡”,登录计算机;选中桌面上的“影视菜单”图标并双击,打开“ADDOL娱乐客户程序”菜单;在页面上方的“节目查询”栏中输入“珠光宝气”进行搜索,双击名为“珠光宝气”的文件,先后双击“节目列表”目录中的“01.rmvb”、“30.rmvb”、“49.rmvb”,并拖动播放,随机选取播放画面进行截屏,以word文档保存,刻录成光盘一并附卷。依上述过程,公证处制作成(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906号公证书。当庭播放附卷光盘,该word文档显示有名为“珠光宝气”的电视剧画面截屏若干,但未显示该作品的制片人、出品单位、导演及演员名录等相关信息。 原审庭审中,原审法院要求网尚公司限期提交涉案电视剧《珠光宝气》的正版光碟,网尚公司于期满后未提交。 网尚公司提交(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网尚公司获得TVB公司所有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争议的焦点是网尚公司是否为其主张的电视剧《珠光宝气》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网尚公司主张,TVB公司系电视剧《珠光宝气》的原始权利人,根据其授权,网尚公司取得该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为证明其主张,网尚公司提交了授权书、拥有权证明书、(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906号公证书、(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但由于网尚公司始终未能提交其主张的电视剧《珠光宝气》的正版光碟,因此,对涉及到本案的重要事实,即其主张的电视剧《珠光宝气》究竟为何作品、其具体内容如何,该作品上署名的作者为何人,以及该作品与网尚公司公证取证的、深圳市浩瀚网络有限公司网吧播放的名为《珠光宝气》的电视剧是否为同一作品均无法认定,故对网尚公司主张的事实,原审法院无法予以确认。网尚公司据此提出深圳市浩瀚网络有限公司侵权并请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深圳市浩瀚网络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网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深圳市浩瀚网络有限公司赔偿网尚公司损失人民币10000元,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其上诉理由是:一、本判决与包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知民终字第458号(片名为《珠光宝气》,与本案相同)等大量生效判决相矛盾。二、《珠光宝气》作为82集电视连续剧,只有一个版本,为TVB出品,TVB根本未以光盘形式出版《珠光宝气》电视连续剧,上诉人也无法提交。三、上诉人提交了拥有版权的证据,并且强调公证取证作品的片名为《珠光宝气》,主演和上诉人主张的作品一致,同为82集电视剧,而被上诉人没有提交存在其他同名影视作品等的抗辩证据。原审判决错误,应依法纠正。 被上诉人深圳市浩瀚网络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网尚公司在二审程序中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材料,且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 另查,网尚公司原审所提交《拥有权证明书》显示:电视连续剧《珠光宝气》共82集,制作、出品公司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主要演员包括黎某、蔡某、邵美琪、林保怡。(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906号公证书记载,2009年5月17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人员在浩瀚网吧计算机桌面“影视菜单”“ADDOL娱乐客户程序”中搜索得名为“珠光宝气”的电视连续剧,先后打开“节目列表”目录中的“01.rmvb”、“30.rmvb”、“49.rmvb”,并拖动播放,随机选取播放画面进行截屏,以word文档保存,刻录成光盘一并附卷。附卷光盘word文档显示有名为“珠光宝气”的电视剧画面截屏若干,截屏画面显示有“TVB”以及“邵美琪饰物提供、蔡某太阳镜提供”等字样。 再查,网尚公司原审请求法院判令:1、深圳市浩瀚网络有限公司赔偿网尚公司各项损失人民币30000元;2、深圳市浩瀚网络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判决认定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