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1110号 原告北京金都泰拓冶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745号,注册号:110229009678794。 法定代表人任志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世斌,北京刘世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木厂口镇西北,注册号:130283000002675。 法定代表人孙倩,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都泰拓冶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延民(商)初字第06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都泰拓冶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421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暂无财产可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延民(商)初字第0624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唐晓春审判员彭建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 鹤 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