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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海南祥昌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其他行政二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海中法行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祥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祥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柏,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法定代表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海中法行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祥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祥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柏,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黄坚,局长。

委托代理人:严波,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朝建,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海南祥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昌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稽查局)因税务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4)美行初字第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柏,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严波、徐朝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月21日,税务稽查局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祥昌公司涉税行为立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祥昌公司发出了《税务检查通知书》,通知将从2013年3月4日起对祥昌公司2004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要求祥昌公司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2013年3月26日,税务稽查局向祥昌公司发出《限期提供纳税资料的通知》,要求祥昌公司于2013年4月13日前提供其开发的“祥昌园别墅”项目有关涉税资料。2013年9月23日,税务稽查局向祥昌公司发出《询问通知书》,通知祥昌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祥贵、王江就涉税事宜接受询问。税务稽查局对该案经立案、调查、询问等法定程序后,于2014年4月21日对祥昌公司作出琼地税一稽处(2014)1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下称13号处理决定书),决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祥昌公司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的营业税4,170,599.80元、城建税291,941.99元、教育费附加121,827.50元、印花税12,734.50元及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1,809,637.93元、不缴的企业所得税20,423,838.24元,共计26,830,579.96元予以追缴。(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祥昌公司少缴的营业税4,170,599.80元、城建税291,941.99元、印花税12,734.50元、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1,809,637.93元、不缴的企业所得税20,423,838.24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前一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经计算,合计应加收滞纳金13,445,675.35元。(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祥昌公司2011年度多缴纳的地方教育费附加3,290.50元,可以抵扣以后年度应缴纳的地方教育费附加。以上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合计40,276,255.31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