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区××路,组织机构代码19××18-9。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号,身份证号码×××2731,系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路××号××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77××45-1。 法定代表人: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华盖公司系GEXXIMAGES,INC.和优××美(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图像制作、图像版权代理等业务。2008年6月9日,GEXXIMAGES,INC.高级副总裁、总顾问J××Ⅲ出具《授权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本人确认GEXXIMAGES,INC.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网站http://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本人确认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GEXX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XXIMAGES,INC.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由此,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我方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该附件A中包括了DigitalVisi0n、St0ckbyte品牌。上述《授权确认书》已办理美国华盛顿州公证手续,并经我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 GEXXIMAGES,INC.在域名为的网站上发布了编号和内容为dv20××23a(商务)的涉案图片,品牌为Ph0t0disc。上述图片左上角有“geXXimages”标注;图片下方附有版权声明,主要内容为“GEXXIMAGES公司对该图片拥有合法版权权利”。上述图片为华盖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华盖公司于庭审时陈述上述图片于1996年首次发表。 华盖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被控侵权宣传册的“全球××合作商”页面右下角中有一张图片,在该图片为两个握手的男士。经比对,该图片与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及内容为dv20××23a(商务)的图片在构图、光线、拍摄角度等方面均一致,是对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四周进行了裁剪。中粮地产公司当庭承认该宣传册为其印制使用。 另查,中粮地产公司于1993年10月8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等。 此外,华盖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图像许可使用合同以及相关付款凭证,以证明其许可案外人使用图像的市场价格。又,华盖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以证明其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有关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中,GEXXIMAGES,INC.在相关网站上刊登了编号为dv20××23a(商务)的涉案图片,该图片系摄影作品,标注有GEXXIMAGES,INC.的公司标志,且该图片下方有主要内容为“GEXXIMAGES公司对该图片拥有合法知识产权权利”的声明。在中粮地产公司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GEXXIMAGES,INC.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经过著作权人GEXXIMAGES,INC.的授权,有权就涉案摄影作品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并有权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中粮地产公司关于华盖公司不具备本案诉权,无权要求经济赔偿的辩解,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华盖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中粮地产公司有条件接触到涉案摄影作品。经比对,中粮地产公司使用的图片与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为dv20××23a(商务)图片基本一致,可认定为同一图片。中粮地产公司未经GEXXIMAGES,INC.或华盖公司许可,在其印制并使用的宣传册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对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侵犯了华盖公司就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华盖公司关于中粮地产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宣传页的诉讼请求成立,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华盖公司关于中粮地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华盖公司因侵权遭受损失以及中粮地产公司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中粮地产公司侵权的性质、情节以及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中粮地产公司向华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4,500元。华盖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中粮地产公司相关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中粮地产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华盖公司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二、中粮地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4,500元;三、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已由华盖公司交纳),由中粮地产公司负担。 中粮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华盖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一、本案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必须严格适用证据规则。华盖公司没有提交照片底片原件,没有说明和证明其创作该照片过程,也没有该照片的作者资料,更没有该部分证据的公证和认证文件。一审判决以华盖公司打印的网站资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符合我国证据法要求。二、由于华盖公司不能说明其创作该照片的过程,没有说明其创作成本,也不可能有许可使用费等数额数据,因此,一审判决中粮地产公司赔偿4,500元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中粮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华盖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请求驳回华融担保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