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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德众商厦有限公司、巩普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知民初字第157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柯,山东军诺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知民初字第157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柯,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市德众商厦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工人文化宫上海市场的德众商厦。

法定代表人王向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玉红,该公司职员。

被告巩普庆,经营场所:洛阳市涧西区上海市场德众商厦一楼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德众商厦有限公司、巩普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各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宋梁凤

审 判 员  杨保国

代理审判员  范振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 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