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57号 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路××号××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特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工业区××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特辉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177132.9)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科特辉进出口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06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原告一款笔记本电脑散热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0年1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177132.9,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