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深圳市飞锐照明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威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54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43号 原告:深圳市飞锐照明有限公司。住址地深圳市××区××街道××工业区××栋××楼右侧。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43号

原告:深圳市飞锐照明有限公司。住址地深圳市××区××街道××工业区××栋××楼右侧。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威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深圳市××区××街道××社区××工业区××工业园××区厂房××栋××楼北分隔体(办公场所)。经营地址深圳市××区××街道××新村××工业区××区××栋××楼。

法定代表人:龚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飞锐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威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宋某,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专利权人杨某于2010年2月9日申请专利名称为“小电筒”的外观设计专利,2010年11月17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1030109391.3,该专利已合法变更专利权人为深圳市飞锐照明有限公司,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小电筒”主要用于玉器等珠宝鉴定照明用。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小电筒外观造型美观新颖,实用性强,加上原告产品优良,能产生经济效益。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产品型号WQ—B9),抢占原告市场份额,损坏原告产品的品质形象,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通过证据保全,证实了侵权的客观事实。经对比被控产品与原告专利,两者形状相似且同属一种产品,容易引起普通消费者混淆,被控产品构成了对原告专利的侵权。原告诉请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庭审口头答辩意见如下:被控侵权产品WQ—B9用于玉器等珠宝签定照明专用,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类别不同,被告不侵权。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授权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