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88号 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金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扬州市金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 判 长 王怀庆 审 判 员 朱治能 审 判 员 张宏强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欢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