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衢知初字第101号 原告:吴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欧发达。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熊燕文。 被告:衢州桃源居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逸民。 原告吴华为与被告衢州桃源居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吴华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与被告衢州桃源居门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审 判 长 吴 昱 审 判 员 何小丽 人民陪审员 吕燕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毛慧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