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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航、东莞市丰润计算机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顺鑫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99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9号 原告:陆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区××村××号××,身份证号码××××××234。 原告:东莞市丰润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9号

原告:陆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区××村××号××,身份证号码××××××234。

原告:东莞市丰润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工业区××栋。

法定代表人:邵某,总经理。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街道××社区××工业区第××栋××楼之××。

原告陆航、东莞市丰润计算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嘉顺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利权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姜某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陆航于2005年8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于2006年6月21日获得名称为“鼠标(2145)”的外观设计利,专利号为ZL200530078147.4,该专利至今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陆航于2006年5月将上述专利许可给东莞市丰润计算机有限公司,许可形式为普通许可,许可费为人民币50万元。原告于2011年6月发现,被告制造鼠标并在市场上广泛宣传、大量销售。经过对比,被告所制造、销售的鼠标与原告ZL200530078147.4的外观设计专利近似,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此,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