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山军田工业区第三栋1-3楼。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建春,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超频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94号1403房。 法定代表人:罗建平。 被告:罗建平,男。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勋夫,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专利代理人。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凌,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市几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怡安工业城第63座。 法定代表人:杨章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超频晟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几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罗建平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超频晟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几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罗建平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超频晟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几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罗建平的起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5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了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另退回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2900元。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由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萧稚娟 审 判 员 涂林宗 代理审判员 谢保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黎志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