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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和博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潼南简氏纸业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项目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二、原告已支付报告编制费的金额。三、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项目编制费的余款问题。四、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现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项目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二、原告已支付报告编制费的金额。三、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项目编制费的余款问题。四、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现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分别评判如下:

一、《项目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6月29日经协商签订了《项目协议书》,从协议内容来看,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等工作,原告给付被告相应的报告编制费用及其他费用,《项目协议书》的性质为技术咨询合同。虽然被告辩称原告无相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资质,据此认为该协议无效。但在《项目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被告的责任是“负责并组织具备资质单位编制该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承担其他义务,并未约定原告必须具备编制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资质,且此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书也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因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项目协议书》合法有效,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负有履约义务。

二、关于原告已支付报告编制费的金额问题。

原告认可被告2005年6月27日支付的10万元设计费是依据《项目协议书》的约定支付的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费。但认为,被告出具的入账时间为2005年4月21日金额为8万元的收据上载明的环保项目设计费不是指可行性报告编制费,而是指项目初设费。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国家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乙方对该项目进行初设,提交初设报告和图纸后,甲方3日内向乙方支付初设费用40万元。”首先,从时间上判断,依据合同,初设费用交纳的时间最早应在国家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作出批复,且原告进行了初设并提交了初设报告和图纸后。国家对该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的时间是2009年,因此,按合同约定和生活常理,被告不可能在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前就支付项目初设费(批复时间和该笔款项的支付时间相隔4年)。其次,从项目初设的实际履行来看,庭审中原告也陈述没有开展项目初设工作,也没有提交任何初设报告和图纸。因此,被告的该笔8万元款项不可能是项目初设费而是可行性报告编制费用。因此,本院确认,被告依据《项目协议书》已向原告支付可行性报告编制费用18万元。

三、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项目编制费的余款问题。

根据《项目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在《项目协议书》签订后三日内应支付编制费10万元、原告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日内应支付编制费5万元以及国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三日内应支付编制费15万元。原告认为,其已将委托有资质第三方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给被告,被告据此上报获国家批准专项资金,三期款项的支付条件都已具备。被告认为,原告在履行中存在两个违约行为:第一个违约行为是根据协议书约定,协议书签订后45日内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议书签订时间是2005年6月29日,而被告提交时间是2006年6月底,超过约定期限。第二个违约行为是被告承诺为原告落实的项目国债补贴资金不少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国债补贴资金的80%,而国家批复的国债补贴资金仅为申请资金的60%。基于上述两点,被告认为原告未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不应收取余款。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最后一笔编制费的支付条件是“国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三日内”,现国家对该报告已进行了批复,付款条件已成就,至于被告认为原告存在违约行为给其造成损失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因此,被告三期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应履行支付全部编制费的义务,由于被告已经支付18万元项目编制费,故应支付剩余款项12万元。

四、关于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