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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和博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潼南简氏纸业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09年第一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三峡库区)复函的通知》(渝发改环(2009)1142号)以及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09年第一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三峡库区)复函的通知》(渝发改环(2009)1142号)以及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下达2009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渝发改环(2009)1420号)的附件载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投资(2009)2556号文件,现将重庆市2009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10380万元予以下达,其中简氏公司造纸废水处理项目,建设规模为改造现有排水系统、实现“清污分流”,建设污水收集管网。简氏公司改造完善一座日处理能力20000立方米的综合废水处理站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建成后,简氏公司和重庆市潼南造纸厂年减排废水733万吨,削减COD1364吨。总投资4012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1200万元,企业自有投资2812万元。上述两份通知的发文时间分别是2009年8月21日和2009年10月27日。

此外,原告在庭审中陈述没有开展项目的初步设计工作,也没有提交任何初设报告和图纸。

2010年5月26日,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蓝代斌受和博公司委托,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形式向被告邮寄(2010)重展律所函字第31号律师函一份,该函载明:“贵公司于2005年6月29日与重庆和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贵厂污水处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争取国债资金的协议……重庆和博实业有限公司依照协议约定交付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履行了义务。贵公司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且在重庆和博实业有限公司的努力下,贵公司获得了国债资金的支付,实现了合同目的。希贵公司本着诚信的精神,依约支付重庆和博实业有限公司余款20万元,切实履行合同义务。请贵公司悉函后5日内回复。”

以上事实,有《项目协议书》、《合作协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告出具的收据、律师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渝发改环(2009)1142号和渝发改环(2009)1420号文件等证据及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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