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莒板民初字第168-3号 原告:莒南县永泰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隆山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06739328-3. 法定代表人:吴继磊,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李克选,经理。 被告:莒南县福港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南环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7632940-1. 法定代表人:宋会英,董事长。 被告:李克选,农民。 被告:赵兰菊,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永泰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莒南县福港工艺品有限公司、李克选、赵兰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永泰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四被告所有的价值9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李克选、赵兰菊所有的证号为6000×××、6000×××、6000×××、6000×××房产二处。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5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汲传国 审 判 员 邹剑飞 人民陪审员 柳洪玉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丽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