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芜民一初字第01214号 原告:后桂兵,居民。 被告:崔朝红,居民。 被告:董火英,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后桂兵与被告崔朝红、董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强 云 代理审判员 肖艳芳 人民陪审员 曹方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 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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