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牙民初字第1699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王某,女,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