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838号 原告侯某某,男,汉族,1981年9月9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0年9月28日生,住庆云县。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结婚多年,且有两个孩子,愿意再给彼此一段时间,给家庭一个复合的机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晓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雪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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