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市执恢字第28-2号 申请执行人韩晓鸣,男,1976年8月23日生,汉族,济南市城建工程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申请执行人韩晓燕,女,1971年6月16日生,汉族,光大水务(济南)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孟全岭,男,1949年3月25日生,汉族,山东大学退休职工,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陈媛,女,1951奶奶10月25日生,汉族,山东大学退休教师,住济南市。 本院在执行韩晓鸣、韩晓燕与孟全岭、陈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济民四商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孟全岭、陈媛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晓鸣、韩晓燕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孟全岭、陈媛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济民四商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