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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福丛与李海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154号 申请人孙福丛,男,195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党坝镇二泉地村。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李海成,男,1960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党坝镇。身份证号:×××。 申请人与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154号

申请人孙福丛,男,195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党坝镇二泉地村。身份证号:×××。

执行李海成,男,1960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党坝镇。身份证号:×××。

申请人与被执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在平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执行款175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蒋 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