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154号 申请人孙福丛,男,195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党坝镇二泉地村。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李海成,男,1960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党坝镇。身份证号:×××。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在平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执行款175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蒋 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