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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同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刘焱峰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埇执字第00124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同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金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飞,宿州市埇桥区埇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刘焱峰,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埇执字第00124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同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金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飞,宿州市埇桥区埇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执行人:刘焱峰,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埇民一初字第032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焱峰偿还原告宿州同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387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刘焱峰所有的型号为LKBSG9JV9BW007994装载机予以扣押。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为民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