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埇执字第00124号 法定代表人:陶金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飞,宿州市埇桥区埇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刘焱峰,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埇民一初字第032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焱峰偿还原告宿州同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387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刘焱峰所有的型号为LKBSG9JV9BW007994装载机予以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为民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