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141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茂起,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洪晓,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高新区某某火烧铺。 经营者: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潍坊高新区某某火烧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钟元林 代理审判员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郭介友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