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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与王东、师杉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2885号 原告刘敏。 被告王东。 被告师杉杉。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与被告王东、师杉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2885号

原告刘敏

被告王东

被告师杉杉。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与被告王东、师杉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康开桂

人民陪审员  师杉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 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