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2885号 原告刘敏。 被告王东。 被告师杉杉。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与被告王东、师杉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康开桂 人民陪审员 师杉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 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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