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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辉诉杨浩、王美淋、杨世权、蒋人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5号 原告陈光辉,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7日,家住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陈素芳,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浩,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15日,家住广安区。 被告王美淋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5号

原告陈光辉,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7日,家住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陈素芳,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浩,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15日,家住广安区。

被告王美淋,女,汉族,生于1988年8月25日,家住广安区。

被告杨世权,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5日,家住广安区。

被告蒋人蓉,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15日,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辉诉被告杨浩、王美淋、杨世权、蒋人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光辉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浩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号房屋一套、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号房屋住房一套、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号房屋房屋一套,对被告杨浩所有的川X××凯宴B5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和川X××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对被告王美淋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前锋区××路×号×号房屋住房一套,对被告杨世权所有的位于广安区××路×号×幢×号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光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杨浩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号房屋一套、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号房屋住房一套、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号房屋房屋一套,对被告杨浩所有的川X××凯宴B5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和川X××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对被告王美淋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前锋区××路×号×号房屋住房一套,对被告杨世权所有的位于广安区××路×号×幢×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100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龙彦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洪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