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王东明与李安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68-2号 原告:王东明,男,汉族,1955年5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李安振,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明与被告李安振侵害发明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68-2号

原告:王东明,男,汉族,1955年5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李安振,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明与被告李安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明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安振价值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15年3月16日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东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安振价值80000元的财产;

二、如冻结不足上述款项,也可查封、扣押被告李安振相应价值的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动用所冻结的款额和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 楠

审 判 员 卢 敏

代理审判员 田 姝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