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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红与张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蠡民保字第32号 申请人:王跃红。 被申请人:张亮。 申请人王跃红与被申请人张亮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亮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其本人的肇事车辆冀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蠡民保字第32号

申请人:王跃红。

申请人:张亮

申请人王跃红与被申请人张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亮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其本人的肇事车辆冀F×××××小型汽车一辆价值8000元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80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跃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亮所有的肇事车辆冀F×××××小型汽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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