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蠡民保字第32号 申请人:王跃红。 申请人王跃红与被申请人张亮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亮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其本人的肇事车辆冀F×××××小型汽车一辆价值8000元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80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跃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亮所有的肇事车辆冀F×××××小型汽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