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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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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与韦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阳民初字第199号 原告万某,干部。 被告韦某甲,居民。 原告万某与被告韦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福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4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阳民初字第199号

原告万某,干部。

被告韦某甲,居民。

原告万某与被告韦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福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4月15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原告万某、被告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购买书童国际苑7幢2单元401室指标商品房一套,价值300000元。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4年8月22日在荔浦县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儿跟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2年11月16日向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贷款100000元用于还债;于2013年6月19日向农业银行贷款100000元用于还债;用信用卡刷卡消费了95194元用于家庭生活、购买家电、还债等。上述债务共计295194元。原告自2007年起患病一直服药,2013年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左侧严重受伤致残,活动严重受限,后期还需治疗。2012年被告私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药店一个;2014年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处理家庭财产桂花树5亩多。鉴于上述种种特殊情况,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书童国际苑7幢2单元401室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房款100000元给被告;所欠债务由原告偿还。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及补充提供的证据有:1、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借款借据、借款承诺书(补充证据)、借款人万某(原告)及其丈夫韦某甲(被告)办理贷款时签字的照片(补充证据),证明该笔100000元的贷款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该笔贷款用于偿还其他的夫妻共同债务;2、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借款凭证、特别条款及贷款合同的最后一页,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100000元,该笔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偿还其他的夫妻共同债务;3、银行卡业务回单明细,证明原告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9万多元,用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生活、购买家电、还债等;4、朔房权证阳朔镇字第××号房屋产权证,证明原、被告共同共有位于阳朔县阳朔镇田家河阳普公路书童国际区7幢2单元401室建筑面积为92.7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该房屋系原、被告的共同财产;5、(2014)荔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调解书,证明原、被告经荔浦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及离婚的时间;6、病历三本、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检验报告单三份,证明原告长期患××,每年花费5000元—60000元,又因吃药过敏致双下肢出血,一般每月花费几百元,原告出车祸后身体长期没有恢复,治病费用消费大,工资少,需借款。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