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999号 申请人赵松辉,男,26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申请人董洪生,男,48岁,住山东省庆云县。 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7日15时,申请人赵松辉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西张村南北公路由南行驶至庆云县常家镇西张村南北公路西张村路段时逆行超越前方顺行董洪生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与对行无牌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后又与被申请人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庆云县交警大队认定,赵松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洪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鲁*****小型轿车一辆于庆云县交警队。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鲁*****小型轿车一辆查封于庆云县交警队。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美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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