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开执字第173号 申请执行人:李捉。 被执行人:孙立民。 申请执行人李捉与被执行人孙立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开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孙立民支付李捉赔偿金2347.0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7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孙立民名下有一辆小型汽车,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依法查封了该车辆。2015年7月6日,本院依法将孙立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查封车辆具体下落,扣押、处分车辆的条件尚未成就。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处分查封车辆的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咏 代理审判员 王 华 代理审判员 宋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