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5)金执字第98-1号 本院在执行毛春慧与王文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文录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文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执行员 马君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