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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广志与游启生、陈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30号 原告梁广志,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8615。 被告游启生,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陈宇,男,汉族。具体身份信息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30号

原告梁广志,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8615。

被告游启生,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陈宇,男,汉族。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广志诉被告游启生、被告陈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广志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游启生、被告陈宇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广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广志承担。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