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30号 原告梁广志,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8615。 被告游启生,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陈宇,男,汉族。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广志诉被告游启生、被告陈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广志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游启生、被告陈宇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广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广志承担。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