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468号 原告李帅,主持人。 委托代理人吴章义,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莉,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昊众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南门广场右侧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陶鉴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珂,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佳卫。 被告陈泽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帅诉被告四川昊众网络有限公司、陈泽敏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帅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帅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昊众网络有限公司、陈泽敏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帅承担。 审判员 叶 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高超秀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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