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00222号 原告宋国伟,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第一师七团。 原告马德旺,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回族,个体,住阿克苏市。 被告马娟,女,汉族,职工,该第一师七团汇景小区。 被告马迪,女,汉族,个体,该第一师七团农贸市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伟、马德旺与被告马娟、马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国伟、马德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国伟、马德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国伟、马德旺承担。 |